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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7日发(作者:)
梁汶祥、古万才与管凯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3
【案件字号】(2020)粤14民终18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柯彬黄洪远孔宁清
【审理法官】柯彬黄洪远孔宁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古万才;梁汶祥;管凯丰
【当事人】古万才梁汶祥管凯丰
【当事人-个人】古万才梁汶祥管凯丰
【代理律师/律所】罗成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杨斯荣广东从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罗成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杨斯荣广东从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罗成杨斯荣
【代理律所】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广东从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古万才;梁汶祥
【被告】管凯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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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代理合同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
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清算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二审处理意见如下: 上诉人古万
才、梁汶祥向被上诉人管凯丰借款并出具相应的《借据》。2018年10月29日,经双方结
算,古万才确认欠管凯丰1550000元,并签订了《还款协议书》,梁汶祥作为见证担保人在
《还款协议书》签名。经查,《还款协议书》的内容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
反法律规定,依法应确认该借贷行为合法有效。梁汶祥作为债务的担保人,因双方对保证方
式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梁汶祥应对该债务依法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还款协议书》签订后,梁汶祥陆续向管凯丰支付了400000元,古万才仍欠管凯丰
1150000元,梁汶祥对该1150000元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管凯丰要求古万才归还该借
款,梁汶祥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上诉人古万才、梁汶祥提
出已多次转账共支付了3632750元给管凯丰,还清了所有欠款。经查,上诉人古万才、梁汶
祥支付的上述款项均是在双方结算和出具《还款协议书》前,两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能证明
《还款协议书》是管凯丰采取欺骗、胁迫等违法手段强迫两上诉人所写,故两上诉人的上诉
理由,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上诉人古万才、梁汶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50元(已由上诉人古万才、梁
汶祥预交),由上诉人古万才、梁汶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9 14: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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