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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5日发(作者:)
陈家与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
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不作为 工商 行政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1
【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3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郝莉坤黄飞周磊
【审理法官】郝莉坤黄飞周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家;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陈家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个人】陈家
【当事人-公司】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代理律师/律所】陶若晨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陶若晨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陶若晨
【代理律所】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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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陈家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观点】该证据并不能证明天猫苏宁店销售涉案电脑违反《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
货暂行办法》的规定,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
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有
关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投诉、举报。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
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有关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投诉、举报。"原审法
院认定鼓楼区市场局具有处理陈家涉案举报的法定职权,符合上述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此均
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的举报后,向天猫苏宁店调查核实,并询
问上诉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材料,在上诉人回复没有其他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告知其现有材
料不能证明天猫苏宁店有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手机短信告知上诉人。其行政程
序合法。 上诉人称在本案发生的过程中,被上诉人和商家一直告知上诉人的都是“该款
商品是不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经查,天猫苏宁店在销售涉案电脑时确实宣传涉案电脑
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结合被上诉人和商家所作说明的上下文及商家“温馨提示"的内容,被
上诉人和商家是指该款商品消费者激活windows系统后无质量问题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
并非“该款商品是不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上诉人据此所称的被上诉人的告知程序和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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