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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8日发(作者:)
北京九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
复审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2
【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9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俞惠斌陈曦王晓颖
【审理法官】俞惠斌陈曦王晓颖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九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北京九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北京九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九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
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
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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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且有申请商标和各引证商标的商标档
案、《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被诉决定、各方当事人在商标评审阶段和原审诉讼阶段提交
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
2月13日发布第173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载明第9616938号“旭曜科技
XUYAOTECHNOLOGY”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 再
查,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因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超过宽展期未申请续展,引证商标二
已失效;截至目前,引证商标三仍为合法有效的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有第1731期《注册
商标撤销公告》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
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
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
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
品。认定商品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
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 商标近似
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
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
意力为标准,既要对商标的整体进行比对,又要对商标主要部分进行比对,且比对应当在比
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进行。 鉴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并
依法公告,引证商标二因到期未续展已失效,故引证商标一、二在全部商品上已不再构成申
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本案中,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申请商
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录制或可下载的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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