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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6日发(作者:)
朱秀兰与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8
【案件字号】(2020)晋行终2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魏晓俊石春英闫成先
【审理法官】魏晓俊石春英闫成先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朱秀兰;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朱秀兰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朱秀兰
【当事人-公司】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朱秀兰
【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万柏林区政府对朱秀兰作出的(2019)1号《房屋征收补偿
决定书》是否合法,具体而言,就是万柏林区政府作出该补偿决定所依据的《小井峪社区城
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所确定的补偿标准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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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回避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诉涉
太原市万柏林区政府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被本院(2016)晋行终311号行政
判决确认违法。以上事实有诉讼双方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和一二审询问笔录可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万柏林区政府对朱秀兰作出的(2019)1号《房屋
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否合法,具体而言,就是万柏林区政府作出该补偿决定所依据的《小井
峪社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所确定的补偿标准是否合法。 经查,《小井峪
社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系经小井峪村两委会议、党员代表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
讨论通过,并报经太原市万柏林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协调领导组审核同意,虽然涉案房屋征收
决定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但因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因该征收决定并没有被判决撤销,也就
是说该房屋征收决定以及所附的补偿安置方案仍具有法律效力。从现实考量,小井峪社区绝
大多数居民也已经按照该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在征收双方未达成补偿
协议的情况下,如果突破该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会引发新的不公平和争议,不利于当事人所
在地的城乡发展和社会稳定。本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是被上诉人履行本院(2018)晋行终535
号行政判决内容所作的行政行为。该判决明确对上诉人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仍适用2014年3
月9日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街道小井峪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的《小井峪社区城中村改造拆
迁补偿安置方案》,该生效判决对被上诉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和本案审理均具有羁束力。上
诉人所称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系依据小井峪社区居民委员会2011年的安置补偿标准没有事实依
据,其所称补偿决定确定的货币补偿标准偏低与所在地房地产价格严重不符,也没有提供相
应证据予以证明。即使如其所言,其也可以按照补偿决定选择产权置换的方式获得补偿,使
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
朱秀兰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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