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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1日发(作者:)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
位常用办公设备配置预算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3.12.23
• 【字 号】深财规[2013]20号
• 【施行日期】2013.12.2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
办公设备配置预算标准》的通知
(深财规〔2013〕2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深府办〔2010〕109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
用办公设备配置,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
设备配置预算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3年12月23日
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配置预算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配置,根据《行政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
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府办
〔2010〕1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本级行政机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
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
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常用
办公设备配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标准中的常用办公设备,是指满足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办公设
备,不包括专业类设备。
未列入本标准附件的其他常用办公设备,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
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 本标准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的实物量标准和价格上限标
准。
第五条 实物量标准按以下因素确定:
(一)工作人员岗位和内设机构数;
(二)单位实有在编人数。编制数是指经深圳市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行政、事
业、雇员和其他编制数。
第六条 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配置常用办公设备的最高数
量限制标准,而非必需达到的标准。
配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设备的,应当相应减少常用办公设备的数量。
第七条 价格上限标准是配置常用办公设备的价格上限,应当在常用办公设
备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尽量节约经费开支。
第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涉密岗位实际需要配置涉密设备。
第九条 单位根据履职需要设立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窗口,按照实际需要配
置办公设备,不受本标准限制,但应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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