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管理员组文章数量:1565835
2024年6月16日发(作者:)
姚红芳与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2
【案件字号】(2020)晋01行终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栋郭朝艳陈聪
【审理法官】刘栋郭朝艳陈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姚红芳;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
【当事人】姚红芳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
【当事人-个人】姚红芳
【当事人-公司】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姚红芳
【被告】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
【本院观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行政赔偿拘留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
1 / 8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就本案而
言,2019年5月29日21时许,上诉人姚红芳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汾河外滩小区门口,因口角
发生纠纷,上诉人姚红芳动手打了高媛一个耳光的事实,有公安机关对其的询问笔录、辨认
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根据其查明的事实,在履行
了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
定,对上诉人姚红芳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量罚并
无明显不当。上诉人姚红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
请求并无不妥,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上诉人姚红芳负担。
【更新时间】2022-08-20 10:21:54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2019年5月29日21时许,原告姚红芳在太原市万柏林区
汾河外滩小区门口,与高媛因口角发生纠纷,原告姚红芳动手打了高媛一记耳光。次日原告
姚红芳被被告行政拘留,已执行。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告姚红芳动手打高媛一记耳光的事
实无争议,争议焦点是被告作出的并公万行罚决字(2019)0018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下简称1829号《决定书》)是否处罚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
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
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原
告姚红芳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被告对其处以三日拘留,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原告违法
2 / 8
版权声明:本文标题:姚红芳与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内容由热心网友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转载请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elefans.com/xitong/1718483446a686372.html,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