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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7日发(作者:)
刘海峰、靳小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08
【案件字号】(2021)豫10民终38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天兰尤薇连红举
【审理法官】杨天兰尤薇连红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海峰;靳小雅
【当事人】刘海峰靳小雅
【当事人-个人】刘海峰靳小雅
【代理律师/律所】赵红艳河南广宇律师事务所;肖正英河南名人(禹州)律师事务所;张丽河南
名人(禹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红艳河南广宇律师事务所肖正英河南名人(禹州)律师事务所张丽河南名
人(禹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红艳肖正英张丽
【代理律所】河南广宇律师事务所河南名人(禹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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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海峰
【被告】靳小雅
【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刘海峰诉称涉案双方当事人主体不适格的问题,本案中,靳小雅一
审提供了通话录音、手机银行转账截图、转账明细单等证据,上述证据相互佐证,可以证明
刘海峰欠靳小雅318万元款项未还的事实。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交换质证财产保全拘传罚款拘留
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刘海峰诉称涉案双方当事人主体不适格的问题,本案
中,靳小雅一审提供了通话录音、手机银行转账截图、转账明细单等证据,上述证据相互佐
证,可以证明刘海峰欠靳小雅318万元款项未还的事实。虽上诉人刘海峰主张案涉借款的实
际出借人系赵新禹,实际用款人是贾某,其与靳小雅都是该笔借款的介绍人,赵新禹系职业
放贷人,但其一、二审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主张,故原审判决刘海峰偿还靳小雅案涉借
款318万元借款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刘海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
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32240元,由上诉人刘海峰负担。
【更新时间】2022-09-24 10:46:3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海峰多次向靳小雅借款,涉案款项均由靳小雅转至
刘海峰指定其亲属刘某2或刘某1账户。2021年6月6日,经双方通话沟通对账,确认扣除
已清偿部分,刘海峰还欠靳小雅借款318万元未还。另查明,涉案借款刘海峰未向靳小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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