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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0日发(作者:)

电子数据在证据封存中的风险及对策研

智能手机为例

王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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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市公安局換墅区分局浙江警察学院

电子数据被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法定证据的地位,在司法实践屮也越来越得 到

重视。但是电子数据自身的脆弱性导致其容易被破坏。以智能手机为例分析在 司法

实践中电子数据证据在证据封存中可能遇到的风险类型,并从增强保管意 识、严守

操作规范、加强硬件建设、健全法律法规等方面提出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

电子数据证据;智能乎机;风险;对策;

.•王灵华,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民警,副主任科员,主要研 宄方向为公

安科技信息;

芭赞刚,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2017-09-11

Received: 2017-09-11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新增“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类型,标志着

“电子数据”被赋予了法定证据的身份,拥有独立的证据地位。如今,电子数据 证

据以其海量性、虚拟性、多媒体性等特征m可以很直观地证明犯罪,在同法 实践屮

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屮形成的,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 证

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但是,由于电子数据的将殊性,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数 据具

有明显的脆弱性,一旦其在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遭受到外来破坏,就可 能使其

证据效力完全丧失,进而影响到整个案件的顺利办理。m为此,近年来 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相继针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取证、 检查勘验、保

管使用等方面,出台丫诸多的规定,如2005年公安部《计算机犯 罪现场勘验与电子

证据检杳规则》和《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2009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电子

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勘 验程序规则(试行)》,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办理

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年公安部《公安 机关执法

细则》。特别是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联合颁发的《关

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程序、取证方法作了具体规范。 但是,由于电子通讯技术的

突飞猛进以及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快速更替,在司法 实践中仍然会面临很多不确定的

风险。例如,智能手机作为当今最普及的通讯工 具,包含了绝大多数电子数据的类

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

条第一款规定的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电 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

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随 着智能手机功能和和关软件的日益丰富,

智能手机上集成的电子数据种类会越 来越多,涉及智能手机的电子数据证据在司法

实践中也会越来越常见,在案件 办理中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大。而作为电子数据证据

载体的智能手机,在证据封存 中同样会而临着很多的风险。

一、智能手机电子数据在证据封存中存在的风险

(1) 接触性破坏。

电子数据作为依托电子存储设备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对存储 环

境要求很高,静电、磁场、温度、湿度、重压、震动、灰尘等因素都可能使存 储器

的物理性质发生改变,U1进而影响数据的真实性,甚至使电子数据毁损。 作为电子

数据证据的重耍载体,在智能手机的封存方面对环境安全耍求苛刻, 需要采取技术

手段防范相关风险。

(1)

直接接触破坏类风险。

常规的打砸、碰撞、火烧、水浸其至不小心跌摔等接触性物理破坏。这些风险尚 可

以通过加强物证保管得以防范。

(2)

隐性接触破坏类风险。

由于电子数据的特点,电子数据证据还可能遭受程序病毒、自毁等隐性破坏,且 其

破坏的隐蔽性很强。

电子病毒:包含专门针对涉案电子数据证据和其他无差别攻击的电子病毒。 这类破坏

可以在断电断网的情况下避免。

硬件的不可控自损:电子数据是以电子存储设备为依托储存的,然而作为硬 件的电

子存储设备难免发生故障,在特殊环境下的故障率会明显升高。

不良存储环境对电子数据的隐性破坏:除了要避免常规的高温、高湿等不宜 封存电子

数据的存储环境,还需要避免静电、磁场、断电脉冲、高强度辐射能量 波对存储设

备的破坏。


本文标签: 电子数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