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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6日发(作者:)
郭三棉与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街道办事处、太原市万柏林区
和平街道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补偿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8
【案件字号】(2020)晋01行终4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聪刘栋郭朝艳
【审理法官】陈聪刘栋郭朝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郭三棉;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街道办事处;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街道窊流社区居民
委员会;郭文喜
【当事人】郭三棉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街道办事处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街道窊流社区居民委
员会郭文喜
【当事人-个人】郭三棉郭文喜
【当事人-公司】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街道办事处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街道窊流社区居民委员
会
【代理律师/律所】焦志鹏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李慧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
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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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焦志鹏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李慧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
所
【代理律师】焦志鹏李慧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郭三棉;郭文喜
【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街道办事处;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街道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合法性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
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行政诉讼受
案范围的,不予受理。本案中,郭三棉与被上诉人窊流居委会在2017年10月25日签订了
《放弃协议》,交回了宅基地使用证,并对《补偿安置方案》也无异议,同意拆迁。该院的
补偿款已拨付到窊流居委会,发生异议而导致该补偿款至今未领取,其原因是上诉人对79号
院程富兰宅基地使用证及79号院公共用地所涉及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有争议,该案争议涉及
到继承纠纷,这属于民事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郭
三棉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
确,本案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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