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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日发(作者:)
110报警基本常识
发布日期:2011-04-11 16:43:14 浏览次数:409次 【打 印】
一、110报警服务台受理群众电话报警、求助和投诉的范
围
2003年5月,公安部制定印发了《110接处警工作规则》,
《规则》明确规定了110报警服务台接受电话报警、求助和投诉的
范围。
接处警情的范围: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
故;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受理求助的范围: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
安机关紧急救助的;老人、儿童及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等人员走
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公民遇到危难,处于
孤立无援状态的;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
公共安全、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生命
或者财产安全,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需要公安机关处理
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受理群众电话投诉的范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
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
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
二、群众拨打110报警注意要点
(一)正确了解、使用110报警电话,明确110的职责范围。
(二)手机、市话和可拨通外线的分机电话都能打110。110
是特殊服务号码,使用时不收话费。用手机拨打110时不用加区号。
打电话时,注意110接警员提示的要点,讲明所报警情发生的地点、
时间、目前状况。
(三)尽量克服焦躁情绪,吐字清楚。
(四)如实反映事件的实际情况,不夸大,不歪曲。
(五)110答复马上出警后,在事发现场等候,主动与赶到的
民警联系,详细介绍情况。
(六)报警人应积极协助警方开展调查工作。
(七)危急时刻报警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一定要在就近的地方,抓紧时间报警,越快越好。任
何有电话的单位、个人及公用电话都应为报警人提供方便。万一自
己遇到歹徒袭击,无法报警时,要及时委托他人帮忙报警。
2.报警时要按民警的提示讲清报警求助的基本情况;现
场的原始状态如何;有无采取措施;涉及犯罪的要说清楚案件的性
质,犯罪分子或可疑人员的人数、特点、携带物品和逃跑方向等,
如歹徒使用何种凶器,乘坐什么交通工具、体貌特征等,以便警方
派出不同警种。打110还要提供报警人的所在位置、姓名和联系方
式。
3.无特殊情况,报警后应在报警地等候,并与民警和110
及时取得联系。有案发现场的,要注意保护,不要随意翻动。除了
营救伤员,不要让任何人进入。
三、恶意拨打、骚扰110等要承担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对恶意拨打、骚扰110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可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作出治安处罚,涉
及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拨打110报警小常识
新华网云南频道1月10日电(王研、董显平)1月10日是全国第16个11
0宣传日,此次宣传日的主题是“110开门评警,解民忧保平安”。昆明市公
安局110指挥中心向公众发布了拨打110报警的小常识,以方便群众报警、
减少无效报警信息。
9日,云南省公安厅、昆明市公安局联合发起了“情系110”系列活动之
“警营微体验”,邀请10名网友参加。记者从中获悉,昆明市公安局110指
挥中心平均每天接到5500个报警电话,其中,有效警情只有2500个,有
3000个为无效信息。为此,警方特别向公众发布了拨打110报警的几个小
常识。
一是拨打110电话报警的要领:首先讲清事发地点,并注意接警员提示的
要点,讲明所报警情时间、目前状况并留下姓名和联系电话;其次要如实陈述事
件的实际情况,不夸大,不歪曲;要控制情绪,吐字清楚;报警后一般情况应在
事发现场等候,主动与赶到的民警联系;积极协助警方开展调查工作。
二是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危及
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交
通事故和火灾事故;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同时,1
10报警服务台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提供违法犯罪举报线索,若线索对公安机关破
案起到关键作用的,公安机关将视情况予以奖励。
三是110报警服务台受理公众求助的范围: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情况,
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
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的,
需要立即救助的;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社会公共安全、
生产生活秩序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各种可能
引发人身伤亡事故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险情,需要公安机关紧急处置的,等等。
四是110报警服务台受理公众投诉的范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发
生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
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
服务、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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