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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7日发(作者:)
卢某1、黄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2
【案件字号】(2021)桂05民终21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文全文庆强何能媛
【审理法官】文全文庆强何能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卢某1;黄某
【当事人】卢某1黄某
【当事人-个人】卢某1黄某
【代理律师/律所】王小琴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小琴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小琴
【代理律所】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年××月结婚,××××年××月生育女儿,
2020年8月购置案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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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共同共有合同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2020年8月6日,黄某向卢某1转账2000元,8月7日微信
转账5800元,合计7800元。黄某主张就购买案涉房屋向他人借款明细查明有遗漏:2020年
8月2日,潘艺燕转账3000元给黄某;2020年8月28日,陈民媛通过银行转账5000元给黄
某。卢某1于2020年7月31日支付购房定金50000元,于2020年8月7日支付剩余首付款
215916元,并支付公共维修资金等费用合计11340.28元。卢某1职业是体育老师,工作时
间××××年××月至今,月平均工资为5895.62元(含工资、绩效、每季房补)。黄某岗位
为专技十二级教师,工作时间为2020年4月至今,年收入为114166元(含基本工资、乡村教
师补助、伙食补助、物业补助、住房公积金、岗位工资、绩效、职业奖金和工资增量)。其余
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生女
儿卢某2的抚养费问题。本院认为,抚养费数额可 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
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上诉人的月平均工资为5895.62元,一审酌定由上诉
人负担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不超过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亦符合卢某2的实际生活所
需,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请求降低抚养费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在不影响
其婚生女儿卢某2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上诉人可以进行探视,具体时间由双方当事人商
定,被上诉人应予以协助。关于坐落于北海市上海路中18号的星海名城13幢2单元1201号
房屋的处置问题。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首付款265916元,上诉人主张其中193980元为
借款,借款部分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年
××月结婚,××××年××月生育女儿,2020年8月购置案涉房屋。双方仅结婚一年就购
置案涉房屋,结合双方的工作、收入状况及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均显示有向他人借款购
房的意思表示及实际行动,足以认定案涉首付款部分来源于借款,部分属于双方自有资金。
上诉人主张为购房向他人借款193980元,结合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时间均为签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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