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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4日发(作者:)

华为、富士康的内部举荐人才制度与评析

2008-07-29 18:29:16| 分类: 人资、薪酬激励、|举报|字号 订阅

一,目的:

使公司员工全员参与人力资源建设,使公司内部举荐人才制度规范化。

当今世界竞争的实质是人才的竞争,为了抢夺关键工程技术人才和重要管理

人才,发动全体员工,利用每个人的人脉关系,不惜一切代价寻找人才(包括从

主要的竞争对手处挖取人才),已成为企业竞争的主要法宝。

据说,生产锂电池、手机和汽车的内资新星企业比亚迪,从全球电子行业

最大代工企业——富士康科技集团处挖取了400名高阶管理者,其带来的结果

不仅仅是其从富士康手中虎口夺食的庞大定单,单利润就有51亿人民币,而且,

比亚迪还获取了全套的几乎与富士康十分相似的生产线和作业程序。不仅如此,

比亚迪还对华为、中兴等企业展开了强大的挖墙角攻势。作为报复,富士康的数

百人律师团队将比亚迪告上侵犯知识产权的断头台,此即为业界闻名且久拖不决

的“富比案”官司。

二,适用范围:

举荐者必须为本公司员工(必须是正式员工且试用期满)。

以便对被举荐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和确认。

三,适用对象:

被举荐人必须同时具备如下两个条件 :

所有的非本公司人才(曾在本公司就职后离职的人才不在此列)。显然上述

两家公司均认为内部人才不适用于此制度,或者是内部无需要举荐的人才。

所举荐的人才必须是关键人才或重要管理人才,如富士康的被举荐人如被录

取后必须在师三以上。年薪最低不少于8万人民币。一般而言,仅仅工程研发和

行业紧缺岗位人才才适用于举荐制度。

四,举荐原则:

1,可靠性真实性:所有举荐者需对被举荐者的身份(身份证、学历证、工

作经历)核实。并协助需求单位的调查。并对相关恶意或故意造假行为承担一定

责任。

2,公平原则:举荐者不得影响需求单位的选择和录用。

3,回避原则:举荐者和被举荐者如果是亲密的血缘、法律关系,被录取后

不得在同一个部门(或同一个事业处)工作。防止任人唯亲和山头主义的兴起。

4,被举荐者同样要进行面试、笔试、实际操作、体检、工资待遇洽谈和试

用等标准程序。其录取与否同样是根据其综合状况由人资部门决定。

五,奖励:

1,如被举荐者被录取并工作一月或顺利试用转正,那么举荐人将得到:

1000~5000元左右的首次奖励。

2,如被举荐者工作超过一年,而举荐人在未离开本公司,那么举荐人将得到:

2000~10000元以上的再次奖励。

3,人资部门人员的举荐奖励减半(因人才招募本身是人资的职责,且人资拥

有更合适全面的招募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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