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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4日发(作者:)
华为、富士康的内部举荐人才制度与评析
2008-07-29 18:29:16| 分类: 人资、薪酬激励、|举报|字号 订阅
一,目的:
使公司员工全员参与人力资源建设,使公司内部举荐人才制度规范化。
当今世界竞争的实质是人才的竞争,为了抢夺关键工程技术人才和重要管理
人才,发动全体员工,利用每个人的人脉关系,不惜一切代价寻找人才(包括从
主要的竞争对手处挖取人才),已成为企业竞争的主要法宝。
据说,生产锂电池、手机和汽车的内资新星企业比亚迪,从全球电子行业
最大代工企业——富士康科技集团处挖取了400名高阶管理者,其带来的结果
不仅仅是其从富士康手中虎口夺食的庞大定单,单利润就有51亿人民币,而且,
比亚迪还获取了全套的几乎与富士康十分相似的生产线和作业程序。不仅如此,
比亚迪还对华为、中兴等企业展开了强大的挖墙角攻势。作为报复,富士康的数
百人律师团队将比亚迪告上侵犯知识产权的断头台,此即为业界闻名且久拖不决
的“富比案”官司。
二,适用范围:
举荐者必须为本公司员工(必须是正式员工且试用期满)。
以便对被举荐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和确认。
三,适用对象:
被举荐人必须同时具备如下两个条件 :
所有的非本公司人才(曾在本公司就职后离职的人才不在此列)。显然上述
两家公司均认为内部人才不适用于此制度,或者是内部无需要举荐的人才。
所举荐的人才必须是关键人才或重要管理人才,如富士康的被举荐人如被录
取后必须在师三以上。年薪最低不少于8万人民币。一般而言,仅仅工程研发和
行业紧缺岗位人才才适用于举荐制度。
四,举荐原则:
1,可靠性真实性:所有举荐者需对被举荐者的身份(身份证、学历证、工
作经历)核实。并协助需求单位的调查。并对相关恶意或故意造假行为承担一定
责任。
2,公平原则:举荐者不得影响需求单位的选择和录用。
3,回避原则:举荐者和被举荐者如果是亲密的血缘、法律关系,被录取后
不得在同一个部门(或同一个事业处)工作。防止任人唯亲和山头主义的兴起。
4,被举荐者同样要进行面试、笔试、实际操作、体检、工资待遇洽谈和试
用等标准程序。其录取与否同样是根据其综合状况由人资部门决定。
五,奖励:
1,如被举荐者被录取并工作一月或顺利试用转正,那么举荐人将得到:
1000~5000元左右的首次奖励。
2,如被举荐者工作超过一年,而举荐人在未离开本公司,那么举荐人将得到:
2000~10000元以上的再次奖励。
3,人资部门人员的举荐奖励减半(因人才招募本身是人资的职责,且人资拥
有更合适全面的招募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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