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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8日发(作者:)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复光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25
【案件字号】(2021)鲁10民终17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于荣勋蒋涛张丽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复光
【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复光
【当事人-个人】于复光
【当事人-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君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宋一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君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宋一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君宋一
【代理律所】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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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于复光
【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大地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于复光的伤残赔偿金;于复光的
伤残赔偿金及护理费是否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明力证据不足重新鉴定质证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的事实本院予以确
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大地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于复光的伤残赔偿
金;于复光的伤残赔偿金及护理费是否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原审中,于复光为证实
其伤情构成伤残,提交了威海正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予以证实,于复光完成了举
证责任。大地保险公司原审及二审期间虽对该鉴定结论不服,认为于复光的伤情不构成残
疾,但并未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亦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于复
光提交的乳山市农贸市场的证明及证人张某、赵某、孙某的证言,能够证实于复光其及其护
理人员张某的主要收入并非来自农村,原判决认为于复光的残疾赔偿金及护理费应当按照城
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
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1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23:50:0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12日17时30分,王洪利驾驶鲁K
1××××号中型普通客车,在乳山市加油站内由北向西入冯乳路右转弯时,与沿冯乳路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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