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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3日发(作者:)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驾乘安心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或者其他投保文件、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注、附贴批单以及其他有关约定书等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
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乘坐或者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售票员或者乘客等,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
人。
第三条 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本合同
的投保人。
第四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除意外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或者驾驶机动车辆并在该车辆行驶过程中于机动
车辆内遭受意外,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保险人
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且自此身故时起本合同约定的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该被保险人生还,保险金申请人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
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金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退还的,保险人有权追索。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其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意
外医疗及补贴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金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致《道路交通
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及投保人与保险人
的约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至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仍未
完全确定,保险人按根据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鉴定的残疾
等级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医疗及补贴保险责任
对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发生的以下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应当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及其他途径获得的相应赔偿后的余额,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及
给付比例,保险人按“(该余额-每次事故免赔额)×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及补贴保险
金:
1.保险期间内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该意外引致的伤害,由此发生的符
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医学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
2.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
保险人应当获得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或者投保人与保险
人约定的其他类型费用。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医疗及补贴保险责
任,但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以十五日为上限;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当次住
院出院之时或者对应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其乘坐或者驾驶的机动车辆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
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的,保险人亦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本条约定的各项保险金累计以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者发生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前已有的伤害;
(二)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
(四)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
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药物过敏,细菌或者病毒
感染(意外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
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非因意外而下落不明;
(八)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
射,恐怖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
第七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情形下遭受意外而致身故、残疾或
者发生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二)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
期间;
(三)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期间;
(四)机动车辆超载;
(五)扒车、跳车。
第八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一)本合同中未列明的费用项目;
(二)非直接用以治疗意外引致的伤害而发生的费用;
(三)矫形、洗牙、洁齿、整容、美容、心理咨询、体检、疗养、静养、康复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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