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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日发(作者:)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印发《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
批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公安部
• 【公布日期】2009.02.28
• 【文 号】公境港〔2009〕331号
• 【施行日期】2009.02.28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
正文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印发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境港〔2009〕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局(处):
1997年5月,根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制定实施了《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对切
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内地居民前往香港
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
加强和规范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我局重新制定了《内地居民前
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定居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
严格遵照执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工作,直接关
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内地和香港、澳门的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公安机关出入
境管理部门要从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内地居民前往香
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大局意识,严格按照《定居规
范》受理审批,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各地要采取措施严把审核关,有效防范
和查处定居申请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维护正常出入境秩序。
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机制,严格落实《定居规范》
(一)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规范内容。《定居规范》在申请条件中,明确偕
行子女、无依靠子女申请年龄为未满18周岁,增加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
中国籍子女类申请事由;在审批程序中,进一步细化了工作环节,明确面见询问制度、现
场面像采集制度,规范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内部核查制度、与港澳有关部门存疑个
案核查制度,完善了公示制度和工作时限等要求。同时,增加了前往港澳通行证换发或者
补发制度。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指导培训,组织民警学习掌握《定居
规范》的相关规定,提高民警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完善基础数据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各地要确保受理申请时按照规定项
目采集并录入申请人和港澳关系人的数据信息,审核、审批时认真核对,确保数据准确、
完整,并及时传送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中心。要充分利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核
查工作。各地业务与技术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进一步提高定居审批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
量。
(三)细化操作流程,依法按时审批。《定居规范》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公安机关
出入境管理部门自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定居
决定,并在此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证。同时,对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
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申请材料的送核和审批工作也明确了工作时限。省级公安机关出入
境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操作流程,分解明确本地区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
门受理、审核、审批、制证等环节的内部工作时限和职责分工,确保依法按时完成审批工
作。
(四)畅通协作机制,加强核查工作。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与香
港入境事务处、澳门治安警察局、澳门身份证明局建立的协作核查机制和与民政部门建立
的涉港澳结(离)婚登记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强核查工作。同时,要加强与户政、公
证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对申请人身份及所提供的亲属关系、司法鉴定等申请材料真实
性进行核查,有效防范定居申请中的弄虚作假等问题。
(五)加强监督制约,促进廉政建设。各地要严格落实受理、审核、审批分工负责和
相互制约制度,对申请条件、工作时限、收费标准等与申请人切身利益相关的规定,要对
外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举报和投诉要认真调查、及时答复。
三、执行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依法按时审批,省、地(市)两级公安机关分管出入境
管理工作的厅局领导不再参与审批工作;目前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定居申
请的地方,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二)不具备现场面像采集条件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内地居民前往
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由具备条件的上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三)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应通过系统联机方式接入公安部出入境管
理信息中心前往港澳通行证受理信息数据库、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证件信息数据库,
核查申请人和港澳关系人在全国范围内的申请信息以及港澳关系人所持证件真伪等情况。
(四)申请人的香港或者澳门配偶、亲属因病或年老等情况不能来内地接受面见询
问,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按现行核查机制,函告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身份
证明局协助在香港或者澳门面见询问,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五)《定居规范》对继承产业不再作为申请条件单列,对个别确有需要的申请纳入
群众特殊困难个案处理。各地工作中遇到的群众特殊困难个案,要认真调查核实,研究提
出处理意见后报我局审批。上报材料要齐全、规范,包括申请表、申请人身份材料、结
(离)婚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港澳居民的身份材料及相关的病症、残疾证明、申请人
必须赴港澳地区定居才能继承产业的证明等。
(六)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
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弄虚作假问题多发地
区和人群进行政策调控,如增加面见港澳关系人次数等。对存疑个案,经调查核实且面见
询问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后,无法定证据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应依法按时批准申请人赴香
港或者澳门定居。
(七)申请表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统一式样,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
行印制。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类申请表仍使用现行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
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
申请表》。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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