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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0日发(作者:)

(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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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本案涉及商业秘密,根据有关规定,本判决书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予以涂

黑隐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

区******。

法定代表人:孙亚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交互数字技术公司(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住

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威林顿***********************

*********************************。

授权代表:Lawrence F. Shay,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胡斌,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婷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InterDigital Communications,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宾夕法尼亚州普鲁士金***************。

授权代表:Scott A. McQuilki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云劭君,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婷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交互数字公司(InterDigital,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宾夕

法尼亚州普鲁士金***************。

授权代表:Lawrence F. Shay,该公司知识产权执行副主席、首席知识产权顾问。

委托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放,****************************

*******,系公民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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