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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0日发(作者:)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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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

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川区益新电脑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上什字

东路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5UHWW82Y。

经营者:张后军,*,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

市合川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川区益新电脑经营部(以

下简称“益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

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11日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

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益新经营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

立即停止侵犯第2024537号“KINGSTON”注册商标权的行为(销

售型号为DTSE916GU盘),销毁库存侵权物品;2.判令被告赔偿

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0000

元(合理开支包括调查人员劳务费、差旅费、公证费、律师

费);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金士顿科技

公司原名为金电科技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第三方内存市场内存模

组制造商,也是全球著名的USB闪存盘制造商,金士顿品牌内存

产品种类超过2000种,性能卓越,品质可靠,产品和服务网络遍

及全球,深受全球用户信赖和好评,为全球存储产品领导品牌。

金电科技公司于2002年12月4日核准注册了第2024537号

“KINGSTON”注册商标,2008年12月1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金士

顿科技公司后,又于2012年12月7日核准注册了第10060266号

“”商标,上述商标核准商品使用类别均为第9类。此外,金士

顿科技公司还注册了第5313820号“HYPERX”商标,第12174986

号“金士顿”商标,第6832602号“”商标,核准商品使用类别

均为第9类。2018年1月25日,金士顿科技公司授权原告拥有涉

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同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商标权的

行为提起诉讼。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店内销售假冒上述商标

使用权的商品。被告的行为对消费者造成混淆,非法攀附和利用

原告商誉,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高额利润,且侵权时间长,主观

恶意明显,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益新经营部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经公证

的第2024537号“KINGSTON”商标注册证、经公证的商标许可及

维权授权书、金士顿官方网站截图、***********公证书及所附封

存实物、正品、律师费发票等证据。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

确认。对于上述证据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结合全

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金电科技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

2024537号“KINGSTON”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02年12月14

日至2012年1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存储器扩充插

本文标签: 科技原告有限公司被告经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