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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0日发(作者:)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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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
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川区益新电脑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上什字
东路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5UHWW82Y。
经营者:张后军,*,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
市合川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川区益新电脑经营部(以
下简称“益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
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11日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
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益新经营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
立即停止侵犯第2024537号“KINGSTON”注册商标权的行为(销
售型号为DTSE916GU盘),销毁库存侵权物品;2.判令被告赔偿
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0000
元(合理开支包括调查人员劳务费、差旅费、公证费、律师
费);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金士顿科技
公司原名为金电科技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第三方内存市场内存模
组制造商,也是全球著名的USB闪存盘制造商,金士顿品牌内存
产品种类超过2000种,性能卓越,品质可靠,产品和服务网络遍
及全球,深受全球用户信赖和好评,为全球存储产品领导品牌。
金电科技公司于2002年12月4日核准注册了第2024537号
“KINGSTON”注册商标,2008年12月1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金士
顿科技公司后,又于2012年12月7日核准注册了第10060266号
“”商标,上述商标核准商品使用类别均为第9类。此外,金士
顿科技公司还注册了第5313820号“HYPERX”商标,第12174986
号“金士顿”商标,第6832602号“”商标,核准商品使用类别
均为第9类。2018年1月25日,金士顿科技公司授权原告拥有涉
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同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商标权的
行为提起诉讼。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店内销售假冒上述商标
使用权的商品。被告的行为对消费者造成混淆,非法攀附和利用
原告商誉,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高额利润,且侵权时间长,主观
恶意明显,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益新经营部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经公证
的第2024537号“KINGSTON”商标注册证、经公证的商标许可及
维权授权书、金士顿官方网站截图、***********公证书及所附封
存实物、正品、律师费发票等证据。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
确认。对于上述证据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结合全
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金电科技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
2024537号“KINGSTON”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02年12月14
日至2012年1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存储器扩充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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