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管理员组

文章数量:1630207

2023年12月26日发(作者:)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答案解析

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解析】进行因果关系的具体判断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此外,如果考生熟悉客观归责理论,也可以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判断有无因果关系(当然,客观归责理论不完全是因果关系理论)。

从统计学的角度看,行人被跳楼自杀的人砸死在生活中确实是“低概率事件”,但是,从刑法学的角度看,甲跳楼自杀的行为相当于高空坠物,有致人死伤的高度危险性,行人从楼下经过并不异常.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当认定二者存在因果关系,A错误。

被害人有贪利动机并不是否认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理由。诈骗行为具有导致他人财物被骗的高度危险性,在诈骗案中被害人或多或少存在贪利动机,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当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B错误。

甲驾车将乙撞死确实给第三人丙顺利拿走财物创造了条件,但具有条件关系不等于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该行为并不具有导致乙财物遭受损失的高度危险性,第三人丙取走受害人的财物,系一个极其异常的介入因素,是异常的介入因素导致乙遭受财物损失。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认定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行为人如果仅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D选项的前半部分表述正确。由此,D选项总结出一个结论,即“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这一结论也是正确的。

【答案】D

2.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1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考点】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解析】甲在安放定时炸弹时;不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年龄,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倘若此刻炸弹就爆炸,不能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但是,甲在14周岁之后,对于其在不满14周岁时所创设的爆炸危险,在法律上负有排除该危险的义务(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其能排除该危险,却不排除该危险,以致炸弹爆炸的,成立不作为的爆炸行为;在实施不作为的爆炸行为时,甲已满14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甲对爆炸罪具有责任能力。甲的行为符合“行为与责任同在”的要求,对爆炸罪应负刑事责任,A错误。

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在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的,对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过,B选项考查的是乙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能否以抢劫罪论处的问题。按照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这种情形属于意思不连续类型的原因自由行为,除非能够证明行为人对结果行为存在犯罪故意,否则仅是能否成立过失犯的问题。乙事前只有伤害故意,并没有利用无责任能力状态实施抢劫犯罪的意思,乙在丧失责任能力状态下抢走被害人财物的,难以认定乙具有抢劫故意;即便认定此时“行为与责任同在”,由于欠缺抢劫罪的犯罪故意,对乙在丧失责任能力状态下抢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自然不能以抢劫罪论处,B错误。

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的,根据《刑法》第18条第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一方面,“大醉”不代表无责任能力,另一方面,即便戊大醉时在事实上已经没有责任能力,按照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既然戊在实施原因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就符合“行为与责任同在”的要求,戊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D错误。

【答案】C

3.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3)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想象竞合犯

【解析】甲的开枪行为具有致人死亡与打死警犬(毁坏财物)的客观危险,行为人对此存在相应的主观认识,但由于客观上只存在一个开枪行为,应当认定这一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不能数罪并罚。如果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要求,当然应当认定甲具有重罪故意(即具有杀人故意),由于警察并未死亡,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A正确。在甲仅打中警犬或者未打中任何目标时,同样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未打中任何目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对此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沦处,CD正确。即便能够认定甲具有数个故意,对想象竞合犯也不应数罪并罚,B错误。2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答案】B

4.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

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

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紧急避险

【解析】避险意图是成立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甲认识到从鱼塘抽水的目的是救火,是为了避免仓库及其中的物品被烧毁.故应认定甲具有避险意图。即便甲有报复动机,也无法否定避险意图的存在,A错误。

在当时的情况下,除了从鱼塘抽水之外,没有其他办法可以避免仓库被烧,故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按照考生“明明有其他鱼塘,怎么就是不得已了”的逻辑,无论从谁家鱼塘抽水,都不属于“不得已”而抽水,因为不一定非要从这家鱼塘抽水,还有其他鱼塘可以抽水,这种看法是不合适的,B正确。

甲的行为不但避免了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财物被烧毁,而且还避免了人员伤亡与仓库被烧毁,属于保全了更大的权益,符合避险限度要件。因此,甲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故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CD错误。

【答案】B

5.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

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

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

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犯罪未遂

【解析】为了出卖而购买毒品的行为是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还是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长期以来一直存在误解。一方面,《刑法》第347条仅规定了贩卖毒品罪,而没有将相应的购买行为规定为购买毒品罪。这意味着单纯购买毒品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的规制对象。另一方面,“贩卖”毒品并不以购买毒品为前提.如行为人拾到毒品后出卖给他人的,同样成立贩卖毒品罪。由此可见,只有实际实施贩卖行为,才属于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而是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当然,可能同时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A选项成立贩卖毒品罪的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在B中,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的,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成立受贿罪,并且犯罪既遂。这种情形与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财物被小偷盗走一样,构成受贿既遂是没3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有疑问的。4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在C中,从行贿人的角度而言,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5万元财物,财物已被送出,该行为侵害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故成立行贿罪既遂。虽然5万元财物被退回,但这改变不了犯罪既遂的事实。从受贿人的角度而言,面对5万元的财物,只要受贿人没有明显的拒绝(拒绝必须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现,或者在当时存在明显难以拒绝的情形),受贿人收下财物本身即表明其承诺为他人谋利益,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成立受贿罪既遂。至于第二天退回财物,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在D中,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由于诈骗犯未能取得财物,该诈骗行为不符合“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一诈骗罪的构造,只能认定为诈骗未遂。

【答案】D

6.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考点】犯罪中止;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不作为)

【解析】甲杀人后,心生悔意,开车送被害人乙前往医院,只要当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这些情况表明甲的行为在客观上属于故意杀人的中止行为,能否成立中止犯,取决于死亡结果的发生与甲的杀人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要求甲对死亡结果负责,甲就有成立中止犯的余地。

甲放毒蛇咬乙的行为具有致乙死亡的危险性,但是,题目交代“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因此,甲的行为足以避免乙的死亡。乙声称想死、放弃救治,这一介入因素过于异常,—般人都会积极配合治疗),主要是异常的介入因素(乙主动放弃治疗)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当认定死亡结果与甲的杀人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既然甲开车将乙送医的行为足以避免乙的死亡,则应认定甲属于“自动有效地防上犯罪结果发生”,其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根据客观归责理论中的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对于精神状态正常的成年公民,刑法并不过问其纯粹的自杀行为,只要被害人自愿地选择死亡。那么,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就应由被害人自我负责,而不能要求其他人负责,虽然甲的行为也创设了乙死亡的危险,但是,这一危险是只要将乙送到医院就完全可以消灭的,被害人“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死亡结果属于其自杀行为所致,不应归责于甲,而应由乙自我负责。甲在能够杀死乙的前提下自动消除了犯罪既遂的危险,符合中止犯的立法精神,应当成立中止犯。

【答案】A

7.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4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片面共犯;间接正犯

【解析】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要求行为主体年满16周岁。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时,只有15周岁,无责任能力。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乙对此提供帮助,二人相互协作完成犯罪,故应认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A正确。

在甲、乙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由于乙的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因此,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B正确。

如果甲、乙成立共同犯罪,则乙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而不是实行行为,故乙不成立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如果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即便要追究18周岁的乙的刑事责任,也不能认定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因为成立间接正犯,要求行为人对所利用的工具具有支配性,而在本案中,乙是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甲是否入侵以及何时入侵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乙都不具有支配性,无法将本案评价为如同乙本人亲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一般,故乙不属于间接正犯。因此,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C正确。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而在本题中,甲,乙存在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意思联络,不符合片面共犯的概念,D错误。

【答案】D

8.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B.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

C.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考点】结果加重犯

【解析】故意杀人是在故意伤害的基础上使人体器官机能彻底衰竭导致死亡结果的出现,在此意义上,两罪存在紧密的关系,但是,故意杀人罪并不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因为比较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不能说出现死亡结果时,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比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重。由于不符合“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这一要件,故不能说故意杀人罪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在我国刑法学中,特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A错误。5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刑法并未对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情形加重法定刑,因此,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结果加重犯,B错误。(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将该罪改为强制猥亵罪)

乙死亡不是甲的非法拘禁本身行为所致,被害人属于自杀,故不成立结果加重犯.C正确。

抢劫致人死亡确实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不过,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抢劫致人死亡是指抢劫行为导致抢劫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死亡。丙不是死于甲的抢劫行为,而是死于甲的故意杀人行为,甲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罪,而不属于结果加重犯,D错误。

【答案】C

9.甲窃得一包冰毒后交乙代为销售,乙销售后得款3万元与甲平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触犯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

B.甲贩卖毒品的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应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C.乙的行为触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转移毒品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考点】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解析】甲窃得一包冰毒后交乙代为销售,甲前后的行为分别符合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触犯人的财产法益(此时的“毒品”应评价财物),甲将毒品卖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由于事后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因而具有可罚性,而不是不可罚的,故应以贩卖毒品罪与前面的盗窃罪数罪并罚。乙帮甲销售毒品,甲、乙二人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因此,乙的行为性质属于贩卖毒品,故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转移毒品罪,C错误,即便认定乙的行为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由于乙只存在一个行为,对乙也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

【答案】C

10.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不适用缓刑

B.对累犯,如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法院可决定假释

C.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法院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D.犯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12年又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成立累犯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累犯

【解析】《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对于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刑法并未禁止对其缓刑,A错误。《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于累犯,不得假释,B错误。根据《刑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人民法院不得对其限制减刑,C错误。根据《刑法》第66条,D的情形成立累犯。

【答案】D

11.下列哪一选项成立自首?6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A.甲挪用公款后主动向单位领导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

B.乙涉嫌贪污被检察院讯问时,如实供述将该笔公款分给了国有单位职工,辩称其行为不是贪污

C.丙参与共同盗窃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后查明,系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

D.丁因纠纷致程某轻伤后,报警说自己伤人了。报警后见程某举拳冲过来,丁以暴力致其死亡,并逃离现场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考点】自首

【解析】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司法机关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在A中,甲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不愿意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这不符合自动投案的要件,不成立自首。在B中,乙已经被检察院讯问,其交代的是检察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故不成立自首。在C中,参与盗窃的丙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并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成立自首。在D中,丁虽然报警说自己伤人,但是,在报警之后再次实施新的犯罪(丁的行为起码属于应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并且逃离现场,未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故丁的行为不成立自首。

【答案】C

12.关于假释的撤销,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严重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也应撤销假释

C.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同种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

D.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有他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假释的撤销

【解析】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先减后并),按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A正确。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严重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也应撤销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同种罪未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BC的表述符合《刑法》第86条的规定。

【答案】D

13.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7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

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

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危险驾驶罪

【解析】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现行刑法并未将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因此,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的,无法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的,虽然这在客观上属于危险驾驶行为,但是,按照通说,《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一般人都不知道不停地吃荔枝能在血液中产生大量酒精成分,故应认定行为。人并无危险驾驶的犯罪故意,故对此不能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选项D的场景为“大型商场”的地下停车场,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将汽车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停车位,因为停错位置,在醉酒状态下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这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D正确。

【答案】D

14.下列哪一犯罪属抽象危险犯?

A.污染环境罪

B.投放危险物质罪

C.破坏电力设备罪

D.生产、销售假药罪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抽象危险犯

【解析】根据《刑法》第338条,既然构成污染环境罪要求出现“严重污染环境”这一结果,污染环境罪就不属于危险犯。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具体危险犯,不是抽象危险犯,因为行为人所投放物质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程度如何、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需要法官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判断。同理,破坏电力设备罪也是具体危险犯,因为行为人对电力设备的破坏情况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需要法官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判断。《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作了重大修改,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要求。这意味着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再需要法官在案件中具体判断药品是否具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刑法之所以禁止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是因为根据社会一般生活经验,假药有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因此,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抽象的危险犯。

【答案】D

15.下列哪一行为不成立使用假币罪(不考虑数额)?8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A.用假币缴纳罚款

B.用假币兑换外币

C.在朋友结婚时,将假币塞进红包送给朋友

D.与网友见面时,显示假币以证明经济实力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使用假币罪

【解析】无论是用假币缴纳罚款,还是用假币兑换外币,或者在朋友结婚时将假币塞进红包送给朋友,都是将假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置于流通领域,危害货币的公共信用,因而都属于“使用”假币。与网友见面时,显示假币以证明经济实力,该行为并未将假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置于流通领域,客观上也不会扰乱金融秩序,故不属于“使用”假币。

【答案】D

16.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B.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

C.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

D.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本案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解析】仅在行为人有杀人故意,且系杀人行为造成死亡结果时,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出于伤害故意的前两刀造成致命伤,出于杀人故意的后两刀不是致命伤时,因为后两刀不足以杀死被害人,死亡结果不是故意杀人行为造成的,而是前面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则对后两刀的行为就只能以故意杀人未遂论处,A错误。如果是心生杀意后又砍两刀的行为造成了致命伤,对此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理,B错误。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涉及行为人的实际利益。因此,应尽可能地通过鉴定制度来查明到底是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不可以简单推定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这一推定过于随意,缺乏科学根据,C错误。

如果无法查清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能认定前两刀造成伤害致死的结果,故对前两刀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同理,不能认定后两刀造成死亡结果,故对后两刀甲只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不过,将这一案件认定为犯罪未遂,在情理上难以说通。故意杀人罪是在故意伤害的基础上进一步断绝他人的生命,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可将后面的杀人故意降格评价为伤害故意,由此可认定本案系行为人在伤害故意之下砍了被害人四刀,造成了死亡结果。这样,对本案即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D正确。

【答案】D

17.李某乘正在遛狗的老妇人王某不备,抢下王某装有4000元现金的手包就跑。王某让名贵的宠物狗追咬李某。李某见状在距王某50米处转身将狗踢死后逃离。王某眼见一切,9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因激愤致心脏病发作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0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A.李某将狗踢死,属事后抢劫中的暴力行为

B.李某将狗踢死,属对王某以暴力相威胁

C.李某的行为满足事后抢劫的当场性要件

D.对李某的行为应整体上评价为抢劫罪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考点】事后抢劫

【解析】《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行为之所以能够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是因为该行为具备抢劫的本质,即通过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来维护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犯罪成果。仅在“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备危及人身安全的属性时,才能认定上述行为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因而具备抢劫罪的本质。李某的行为属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但因缺乏危及人身安全的属性,故不构成事后抢劫。

【答案】C

18.乙全家外出数月,邻居甲主动帮乙照看房屋。某日,甲谎称乙家门口的一对石狮为自家所有,将石狮卖给外地人,得款1万元据为己有。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同时触犯侵占罪与诈骗罪

B.如认为购买者无财产损失,则甲仅触犯盗窃罪

C.如认为购买者有财产损失,则甲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D.不管购买者是否存在财产损失,甲都触犯盗窃罪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考点】盗窃;诈骗罪

【解析】邻居甲虽然主动帮乙照看房屋,但石狮不属于甲代为保管的财物,在社会观念上石狮仍为屋主乙所占有,故甲将石狮卖出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A错误。甲属于采取不为乙所知的方法秘密窃取了乙的石狮,或者说甲采取不会危及人身安全的平和手段、利用不知情的外地人窃取了石狮,故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如认为购买者没有财产损失(因为其已经得到了石狮),甲的行为就不符合诈骗罪“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构造,从而不构成诈骗罪,只能以盗窃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如认为购买者有财产损失(因为乙可能要求甲返还石狮),甲属于欺骗购买者,使其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财物,从而给购买者造成了财产损失,故甲的行为对购买者而言成立诈骗罪,同时对乙而言成立盗窃罪。可见,不管购买者是否存在财产损失,甲都触犯盗窃罪,BCD正确。

【答案】A

19.菜贩刘某将蔬菜装入袋中,放在居民小区路旁长条桌上,写明“每袋20元,请将钱放在铁盒内”。然后,刘某去3公里外的市场卖菜。小区理发店的店员经常好奇地出来看看是否有人偷菜。甲数次公开拿走蔬菜时假装往铁盒里放钱。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乘人不备,公然拿走刘某所有的蔬菜,构成抢夺罪

B.蔬菜为经常出来查看的店员占有,甲构成盗窃罪10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C.甲假装放钱而实际未放钱,属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

D.刘某虽距现场3公里,但仍占有蔬菜,甲构成盗窃罪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盗窃罪

【解析】甲属于采取不为刘某所知的方法秘密窃取了刘某的蔬菜,或者说甲采取不会危及人身安全的平和手段取得了刘某的蔬菜,在不考虑数额的前提下,该行为构成盗窃罪。甲并未以对财物实施强力(暴力)的手段取得蔬菜,故其行为不构成抢夺罪。甲的行为也不属于使刘某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蔬菜,故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答案】D

20.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乙随即把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数月后,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继续在外生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藏匿凶器的行为不属毁灭证据,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B.乙向甲汇款2万元不属帮助甲逃匿,不成立窝藏罪

C.乙的行为既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也不成立窝藏罪

D.甲虽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

【解析】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指帮助他人作为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毁灭证据,并不限于从物理上使证据消失,包括妨碍证据显现、使证据的价值减少、消失的一切行为。乙将甲的杀人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妨碍证据显现,属于“毁灭”证据,故乙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继续在外生活,不利于司法机关抓捕甲,故属于帮助甲逃匿,成立窝藏罪,ABC错误。

犯罪人犯罪后毁灭犯罪证据,这可谓是一种本能,法律无法期待犯罪人不去毁灭自己的犯罪证据。因此,帮助毁灭证据罪中帮助毁灭的对象仅为“他人”的犯罪证据,而不含犯罪人本人的犯罪证据。甲虽唆使乙扔掉凶器,但该凶器是甲本人的杀人工具,换言之,乙帮助毁灭的证据是犯罪人本人的犯罪证据,而不是他人的犯罪证据,故乙的行为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自然也就没有成立教唆犯的余地。D为本题正确选项。

【答案】D

21.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1)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2)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3),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4)论处。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5)将下列哪一选项内容填充到以上相应位置是正确的?

A.(1)地位(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

B.(1)职务(2)国家工作人员(3)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C.(1)职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

D.(1)地位(2)国家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试题答案11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D

试题解析

【考点】受贿罪

【解析】《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D当选

【答案】D

22.于刑事诉讼价值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B.通过刑事程序规范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是秩序价值的重要内容

C.效益价值属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而不属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

D.适用强制措施遵循比例原则是公正价值的应有之义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考点】刑事诉讼价值

【解析】选项A、D的表述正确。刑事诉讼价值论是对刑事诉讼价值的研究,认为普遍意义上,刑事诉讼活动的展开,满足了人们对公正、秩序、效率等价值取向的获得。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由刑事诉讼程序,一方面要满足程序本身的公正性要求,程序本身是否公正,独立于实体结果是否公正的评价,即具有程序的独立性价值,如强制措施限制适用与适度的程序公正要求;另一方面程序要保障刑法的正确适用,实现实体公正,即程序具有的工具性价值。故选项A、D的表述是正确,当选。

选择B表述正确。刑事诉讼秩序价值指的是:(1)通过刑事诉讼实现犯罪控制,恢复受犯罪侵害的社会秩序,预防犯罪进一步发生,以维护社会整体的有秩序性;(2)构建有序的犯罪惩罚机制。所以,刑事诉讼法既是对国家追究犯罪的有效保障,也是对国家司法权行使进的有秩序性约束。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故选择B的表述正确,当选。

选项C表述错误。效益原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是投入与产出比例关系,当我们将通过刑事诉讼所实现的公正视为产出,国家刑事司法投入和公民个体为诉讼所付出都是投入,那么效益的取得,与诉讼过程的公正性的获得,以及诉讼结果的公正性获得都是成正比关系的。诉讼过程公正性,即程序本身的独立价值,结果公正性,是实体公正性价。所以,效益价值既可以从工具性价值的实现而获得,也可以从程序独立性价值的实现而获得。因此,选项C表述错误。

【本题答案】C

23.关于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证人证言只能由自然人提供,鉴定意见可由单位出具

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但不能出具鉴定意见

C.如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相应证人和鉴定人均应出庭

D.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其庭前证言仍可能作为证据;鉴定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12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考点】证人、鉴定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解析】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和鉴定人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或机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A项错误,不可选。这《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只能是自然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不能成为证人,因为它们不能像自然人一样感知案件事实,无法享有证人的诉讼权利或者承担证人的诉讼义务。而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是指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人,也只能是自然人,虽然具体的鉴定人的管理或指派出都可能由某一鉴定机构进行,进行鉴定和出具鉴定意见的只能是自然人的鉴定人,故A错误。

B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仍可以提供证言,只有有缺陷且同时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才不能作为证人。但法律上未就鉴定人的生理和精神缺陷问题作出明确的否定性规定,明确要求的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如果鉴定人有生理或精神上的缺陷,但只要具有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具有专门知识,能够解决专门性问题,法律上不禁止其出具鉴定意见,故B项错误。

C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故C项错误,不可选。

D项正确,当选。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鉴定人是可以重新委托或指派的,具有可替代性。故即使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开庭前所作证言的书面笔录,仍可能作为证据使用。相反的,如果应当出庭接受质证的鉴定人不出庭,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故D项正确。

【答案】D

24.关于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询问异地证人、被害人的,应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

B.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对相关活动录像

C.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说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录像

D.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解析】A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询(讯)问并制作笔录。A项的错误在于,不是“应”,而是“可以”。

B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由侦查人员、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13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章;持有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收取、提取电子数据有条件的才应当进行录像,并非必须一律进行录像,故B错误。14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C项错误,不可选。《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说明原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故C项错误。

D项正确,当选。根据《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故D项正确。

【答案】D

25.甲涉嫌盗窃室友乙存放在储物柜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并转卖他人,但甲辩称该电脑系其本人所有,只是暂存于乙处。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直接证据?

A.侦查人员在乙储物柜的把手上提取的甲的一枚指纹

B.侦查人员在室友丙手机中直接提取的视频,内容为丙偶然拍下的甲打开储物柜取走电脑的过程

C.室友丁的证言,内容是曾看到甲将一台相同的笔记本电脑交给乙保管

D.甲转卖电脑时出具的现金收条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考点】证据分类

【解析】根据证据来源或出处不同,可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第一手材料;而传来证据是间接取自于案件事实,是第二手材料。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直接证据又可分为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肯定性直接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和谁是犯罪人这两个要素,而否定性直接证据只要足以否定其中的一个要素即可。否定性直接证据成立,就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不存在,或者不是刑事案件,或者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

A项不可选。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的指纹属于原始证据,但现场指纹也只能证明甲曾经触摸过乙储物柜的把手,并不能独立证明乙实施盗窃这一主要犯罪事实,所以,提取的指纹不是直接证据。

B项不可选。丙偶然拍下的甲打开储物柜取走电脑的过程的视屏属于视听资料,能够证明电脑被盗之犯罪事实,还能证明乙从物柜中盗走电脑的犯罪行为,是直接证据。但该视频是从手机中提取的,也就是复制产生的,而非手机中原始存储的原始视频,因而不是原始证据,而是传来证据,不可选。

C项当选。室友丁的证言能够证明甲是拿回其暂存于乙处的电脑,否定了甲盗窃这一犯罪事实的存在,属于否定性直接证据,故当选。

D项不可选。甲转卖电脑时出具的现金收条是原始证据,但不能单独直接证明犯罪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是直接证据,故不可选。

【答案】C

26.下列哪一选项属于传闻证据?

A.甲作为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一起伤害案的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

B.乙了解案件情况但因重病无法出庭,法官自行前往调查核实的证人证言14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C.丙作为技术人员“就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同步录音录像是否经过剪辑”在法庭上所作的说明

D.丁曾路过发生杀人案的院子,其开庭审理时所作的“当时看到一个人从那里走出来,好像喝了许多酒”的证言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传闻证据规则

【解析】传闻证据规则的完整表述是排除传闻证据规则,这一规则要求,如无法定理由,不得将庭审外所作的言辞证据,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之所以排除传闻证据,主要理由是:一是传闻证据有可能失真。传闻证据因具有转述、复述的性质,难免传述错误或偏差;二是传闻证据无法接受交叉询问,无法在法庭上当面对质,妨碍当事人质证权的行使;三是传闻证据并非在裁判官面前的直接陈述,而是间接转述,与审判的基本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有违。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直接出示,接受质证,审判法官也能够根据法庭调查作出自己的内心判断。如果法庭上提出的是庭外作作的传闻证据,法官无法观察原始证人作证时的情况,也难以准确判断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故而有必要予以限制提出。传闻证据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将原始证言、陈述记录下来,形成笔录,向法庭提供;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案件情况。

A选项所述的专家辅助人针对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在法庭上当庭发表,接受质证,不属于传闻证据,不可选。

B选项所述,法官庭外调查取得的证据,但并未在法庭庭审期间提出,也未当庭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质证,亦是传闻证据,当选。

C选项所述技术人员“就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同步录音录像是否经过剪辑”在法庭上所作说明,接受质证,不属于传闻证据,不当选。

D选项所述证人丁就其对案发现场的经历和所见所闻直接向法庭提出,内容虽然具有一定的猜测和判断性的成分,但也是证人在法审中当庭所作的证人证言,不属于传闻证据,不当选。

【答案】B

27.郭某涉嫌报复陷害申诉人蒋某,侦查机关因郭某可能毁灭证据将其拘留。在拘留期限即将届满时,因逮捕郭某的证据尚不充足,侦查机关责令其交纳2万元保证金取保候审。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取保候审由本案侦查机关执行

B.如郭某表示无力全额交纳保证金,可降低保证金数额,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

C.可要求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进入蒋某居住的小区

D.应要求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变更住址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考点】立案管辖取保候审

【解析】A项错误,不可选。郭某所涉嫌报复陷害案依法应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本案的侦查机关是检察机关。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显然不能由检察机关执行,故A项错误。

B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15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纳保证金。也就是说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不得同时并用。即使犯罪嫌疑人无力全额缴纳保证金,也不能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故B项错误。16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C项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一、二款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定义务和酌定义务,被取保人必须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公安司法机关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一项或者多项酌定义务,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及保护被害人。故C项所述“要求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进入蒋某居住的小区”,是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防止郭某进一步实施妨碍诉讼,危及被害人安全而责成的酌定义务,故C项正确。

D项错误,不可选。《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可见,被取保候审人并不是不可以变更住址,只是应在变更后的24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故D项错误。

【答案】C

28.章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犯罪后企图逃跑被公安机关先行拘留。关于本案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拘留章某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B.拘留章某后,应在12小时内将其送看守所羁押

C.拘留后对章某的所有讯问都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

D.因怀疑章某携带管制刀具,拘留时公安机关无需搜查证即可搜查其身体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拘留无证搜查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公安部《程序规定》第121条第二款规定: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该条规定所指“本规定第一百二十条所列情形”却《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紧急情况下适用先行拘留情形。

A选项错误,不可选。根据以上法条,紧急情况下执行先行拘留时,并不必出示拘留证,而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故A选项错误。

B项错误,不可选。《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二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故B项表述错误。

C项错误,不可选。《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因此,在将章某送交看守所羁押之前,可以在看守所之外进行讯问,故C项表述过于绝对而错误。

D项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D项所述章某可能携带有管制刀具,又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不立即对其进行搜查有可能造成更大的人身伤亡,属于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可以无证搜查的情形。故D项正确。

【答案】D

29.王某涉嫌在多个市县连续组织淫秽表演,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随即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10月17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5日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关于律师提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6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A.10月14日提出申请,检察院应受理

B.11月18日提出申请,检察院应告知其先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C.12月3日提出申请,由检察院承担监所检察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查

D.12月10日提出申请,由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审查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考点】羁押必要性审查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高检规则》第617条: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A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才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本题中10月14日尚处于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不必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故A项错误。

B项错误,不可选。《刑事诉讼法》及高检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中并未有要求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前,必须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故B错误。

C项正确,当选。检察院承担监所检察工作的部门就是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高检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3条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故C项所述由承担监所检察工作的部门审理是正确的。

D项错误,不可选。高检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3条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规定(试行)》第8条第1、2款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受理。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案件管理等部门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以内移送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可见,刑事诉讼中任何阶段的羁押必要审查,都由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进行。故D项错误,不可选。

【答案】C(原题答案为D)

30.法院可以受理被害人提起的下列哪一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A.抢夺案,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夺走并变卖的手机

B.寻衅滋事案,要求被告人赔偿所造成的物质损失

C.虐待被监管人案,要求被告人赔偿因体罚虐待致身体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

D.非法搜查案,要求被告人赔偿因非法搜查所导致的物质损失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解析】A项错误。根据《高法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A选项中被告人夺走并变卖手机,属于非法处置,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A不当选。17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B项正确。根据《高法解释》第138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B选项中寻衅滋事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权利损害或财物损失,属于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B当选。

C项错误。根据《高法解释》第14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D选项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实施的犯罪,故C不当选。

D项错误。刑法上,非法搜查罪的犯罪既可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权时,实施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而造成被害人物质财产损失;也有可能是非机关工作人员主体实施的非法搜查犯罪,而侵犯到他人人身、财产权利。如系前者,被害人只能过国家赔偿获得补偿;如系后者,则属于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D作为一个选项,不能据此项所述,判断能否提起附事民事诉讼,故D项不可选。

【答案】B

31.关于办案期限重新计算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盗窃汽车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其还涉嫌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B.乙受贿案,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一笔受贿款项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丙聚众斗殴案,在处理完丙提出的有关检察院书记员应当回避的申请后,重新计算一审审理期限

D.丁贩卖毒品案,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并通知同级检察院阅卷,检察院阅卷结束后,重新计算二审审理期限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办案期限的重新计算

【解析】A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A项中的“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不属于重要罪行。故A项所述错误。

B项正确,当选。根据《高检规则》第382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按照本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执行。故B项正确。

C项错误,不可选。申请回避而导致延期审理,之后无需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故C项错误。

D项错误,不可选。《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可见,检察院阅卷结束后,不必重新计算二审审理期限,故D项所述错误。18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答案】B

32.甲公司以虚构工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万元。公安机关接到乙控告后,以尚无明确证据证明甲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应先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

B.乙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C.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

D.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立案;立案监督;被害人对不立案的救济途径

【解析】A项、B项错误,皆不可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由此可见,控告人申请复议和请求检察立案监督,没有先后顺序,不必须经过提请复议,再请求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故A项错误。B项中,检察院应当先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故B项错误

C项错误,不可选。根据《高检规则》第560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15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故C项的错误在于检察机关不能自行立案侦查。

D项正确,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故D项正确。

【答案】D

33.甲、乙、丙、丁四人涉嫌多次结伙盗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甲突然死亡。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甲和乙共同盗窃1次,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乙和丙共同盗窃1次,数额刚达刑事立案标准;甲、丙、丁三人共同盗窃1次,数额巨大,但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乙对其参与的2起盗窃有自首情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甲可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B.对乙可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C.对丙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19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D.对丁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起诉

【解析】A、B、C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一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本题中,对甲应当做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对乙、丙可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所以A、B、C错误。

选项D正确,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以检察院应对丁做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答案】D

34.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正处于由职权主义走向控辩式的改革过程之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中,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这一趋势?

A.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B.延长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C.允许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D.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考点】刑事审判模式

【解析】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审问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而限制控辩双方积极性的审判模式。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对抗式诉讼模式,是指法官(陪审团)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动和控制的一种审判模式。两种审判模式之间具有相互对立性,但二战以后,两种审判模式出现相互融合、相互借鉴定吸收的发展趋势。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审判模式呈现强超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特点。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审判模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大量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式诉讼模式因素,但仍然保留了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基本框架。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沿着控、辩对抗式庭审改革方向取得一些新的进展。如进一步强化辩护职能,改革辩护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了强制辩护的适用范围,强化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申请调取证据权、申请回避权以及保守职业秘密权等执业权利,规定辩护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可以在法庭上就定罪、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完善证据制度,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证人作证补偿制度,同时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强化审判中心职能,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增设公诉案件当事人刑事和解程序;解决审判实际需要,延长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超过三个月。上述审判程序制度的改革都是控、辩式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

C项当选。四个选项中除C项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改革的表述不准确外,A、B、D项都是我国刑事审判控辩式改革的内容,所以,正确选项为C项。

【答案】C20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35.罗某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D市中级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关于罗某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担任人民陪审员,必须经D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B.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也能担任合议庭审判长

C.可参与中级法院二审案件审理,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D.可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人民陪审员制度审判组织

【解析】A错误,不可选。《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8条规定:基层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担任人民陪审员应由与基层法院同级的人大常委会任命,而不是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故A项错误。

B错误,不可选。《高法解释》第175条规定: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但是,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故B项所述错误。

C错误,不可选。《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第二审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故C项错误。

D正确,当选。《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1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D项所述符合法律规定,正确。

【答案】D

36.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起诉与审判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诉人提起自诉后,在法院宣判前,可随时撤回自诉,法院应准许

B.法院只能就起诉的罪名是否成立作出裁判

C.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可建议检察院补充、变更起诉

D.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判决无罪后,检察院不能再次起诉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考点】自诉的撤诉;法院改变罪名裁判;撤回、补充、变更起诉

【解析】A项错误,不可选。《高法解释》第272条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故A项的错误在于没有充分考虑和解、撤诉的被强迫或威吓的非法情形,在此情形下,法院并不应当准许,故A项错误。

B项错误,不可选。《高法解释》第241条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可见法院在指控事实基础上,有权作出与指控不一致的罪名认定,故B项所述错误。21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C项正确,当选。《高法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故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C项所述正确。

D项错误,不可选。《高法解释》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95条(三)项规定的是法院在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对于这类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根据《高法解释》第18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而不是如D项所述,故D项错误。

【答案】C

37.某国有银行涉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该行行长因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信贷科科长齐某因较为熟悉银行贷款业务被确定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该案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应通知齐某参加

B.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拘传其到庭

C.齐某可当庭拒绝银行委托的辩护律师为该行辩护

D.齐某没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诉讼代表人的权利

【解析】A错误,不可选。《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本题中齐某是涉案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同被代表当事人除人身义务以外的同等权利义务,审判人员开庭前召集当事人召开庭前会议,同样也可以召集齐某参加,但只是可以,也就是说法院有权选择决定是否召集当事人参加庭前会议,并非应当通知当事人或齐某参加。故A项错误。

B项错误,不可选。《高法解释》第280条规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齐某被确定为涉嫌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并非涉案当事人,不能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能对其拘传。

C项正确,当选。《高法解释》第281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齐某作为诉讼代表人,地位等同于被代表的单位被告人,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其诉讼代表人齐某可以当庭拒绝银行委托的辩护律师为该银行辩护。故C项所述正确。

D项错误,不可选。齐某作为诉讼代表人,地位等同于被代表的单位被告人,享有被代表的涉案银行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故D项所述错误。22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答案】C

38.黄某倒卖文物案于2014年5月28日一审终结。6月9日(星期一),法庭宣判黄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立即送达了判决书,黄某当即提起上诉,但于6月13日经法院准许撤回上诉;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于6月12日提起抗诉,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于6月17日向同级法院撤回了抗诉。关于一审判决生效的时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6月9日

B.6月17日

C.6月19日

D.6月20日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期间;撤回上诉与抗诉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本题中,6月9日送达判决书,10日开始计算上诉、抗诉期限,19日为上诉、抗诉期的最后一日。6月13日被准许撤回上诉,以及6月17日上级检察院撤回抗诉,都是在上诉、抗诉期满之前。依据《高法解释》第308条的规定: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本题的上诉、抗诉期满之日是6月20日,一审判决生效的时间是6月20日,故正确答案为D项。

【答案】D(原答案为C)

39.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的申诉,应由一审法院审理

B.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理的申诉,应直接审理

C.对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法院不再受理

D.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由原核准的法院审查,也可交由原审法院审查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法院对申诉的审查和处理

【解析】A项错误,不可选。《高法解释》第373条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所以,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的申诉,可以由一审法院审理,而不是应当由由一审法院审理。故A项错误。

B项错误,不可选。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如果不是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23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不应由上一级院直接审理,故B项错误。24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C项错误,不可选。《高法解释》第377条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和本解释第375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故对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故C项错误。

D项正确。《高法解释》第374条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D项所述符合法律规定,故正确。

【答案】D

40.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对侦查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法院执行时可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

B.法院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顺位无需与侦查机关的顺位相同

C.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明确具体,涉案财产和被害人均应在判决书主文中详细列明

D.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应由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考点】执行;裁判所涉财产部分的执行

【解析】A项正确,当选。B错误,不可选。根据最高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涉财产部分执行规定》)第5条规定: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所以A项所述与法条相符,正确,B项所述则与法条相悖,故错误。

C项错误,不可选。根据最高院《涉财产部分执行规定》第6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所以,对于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并非必须在判决书主文中详细列明,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故C项所述错误。

D项错误,不可选。根据最高院《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D项错在不是“应”,而是“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答案】A

41.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因抢劫罪和绑架罪被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对甲的减刑,应由其服刑地高级法院作出裁定

B.乙因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被报请减刑的,法院应通知乙参加减刑庭审

C.丙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丙的假释,可书面审理,但必须提讯丙

D.丁因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对丁的减刑,可聘请律师到庭发表意见24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

【解析】A项错误,不可选。根据最高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减刑、假释审理规定》)第1条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甲其减刑应由服刑地的中级法院裁定,所以A错误。

B项正确,当选。根据最高院《减刑、假释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审理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故B项所述乙因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被报请减刑,符合《减刑、假释规定》第6条第一项的情形,应当开庭审理,既然开庭审理,就应当通知罪犯乙参加庭审,故该项正确。

C项错误,不可选。C项所述丙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系职务犯罪,符合《减刑、假释审理规定》第6条第五项的情形,其假释应当开庭审理,不能书面审理。故C错误。

D项错误,不可选。最高院《减刑、假释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由审判长主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实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二)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及其他庭审参加人;(三)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四)检察人员发表检察意见;(五)法庭对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以及其他影响减刑、假释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六)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七)审判长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并宣布休庭评议。该规定第7条确定了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参与人中并未明确包括律师在内。一般认为,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是程序性审理与裁判,与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普遍审理程序不完全相同,所以,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并未将律师辩护制度延伸到减刑、假释的审判程序中,故D项所述目前并无法律依据,故不可选。

【答案】B

42.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关于其特别之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不同于普通案件奉行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可未经检察院对案件的起诉或申请而启动这一程序

B.不同于普通案件审理时被告人必须到庭,可在被申请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审理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C.不同于普通案件中的抗诉或上诉,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可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启动二审程序25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D.开庭审理时无需区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强制医疗程序普通案件诉讼程序

【解析】A项错误,不可选。《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由此可见,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以主动启动强制医疗程序,但是,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理也是检察院提起公诉为前提的,并非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故A项所述错误。

B项正确,当选。《高法解释》第529条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由此可见,若依法对强制医疗案件不开庭审理的,被申请人则无需到庭。故B项所述正确。

C项错误,不可选。《刑事诉讼法》第287条第二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启动的是对复议的审查程序,不是二审程序,故C项所述错误。

D项错误,不可选。《高法解释》第530条规定: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二)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三)法庭辩论阶段,先由检察员发言,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言,并进行辩论。由此可见,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程序是包括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的。故D项所述错误。

【答案】B

43.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下列哪一项行政法原则的要求?

A.合理行政

B.高效便民

C.诚实守信

D.程序正当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考点】诚实守信原则

【解析】A选项考查合理行政原则,包含实体上的公平公正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和比例原则。不符合题干要求,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高效便民原则,包含行政效率原则和便利当事人原则。不符合题干要求,B选项错误。

C选项考查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符合题干要求,C选项正确。26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D选项考查程序正当原则,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不符合题干要求,D选项错误。

【答案】C

44.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A.公道正派

B.忠于职守

C.恪守职业道德

D.参加培训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公务员的权利义务

【解析】公务员的基本义务包括:(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的基本权利包括:(1)执行公务权,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2)身份保障权,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公务员的身份和职务受法律保障;(3)工资福利权,获得工资报酬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权,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以适应工作的需要;(5)批评建议权,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申诉控告权,对有关处分和处理决定提出申诉,对有关机关和负责人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提出控告;(7)辞职申请权,可以出于个人原因提出不再继续担任公务员;(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因此,D选项参加培训属于公务员的基本权利,而非基本义务的范畴。

【答案】D

45.甲市某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对职责划分有异议,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关于异议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提请双方各自上一级主管机关协商确定

B.提请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

C.提请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并由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县政府决定

D.提请县政府提出处理方案,经甲市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甲市政府批准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考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之间职责异议的处理

【解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因此,ABD三个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答案】C

46.某地连续发生数起以低价出售物品引诱当事人至屋内后实施抢劫的事件,当地公安局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居民保持警惕以免上当受骗。公安局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性质?27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A.履行行政职务的行为

B.负担性的行为

C.准备性行政行为

D.强制行为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考点】行政行为

【解析】A选项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性。公安机关负有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和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管理职责,题干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居民警惕上当受骗,是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体现,A选项正确。

B选项考查负担性行政行为和授益性行政行为的分类。负担性的行为表现为对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短信提示不具有负担性特征,B选项错误。

C选项考查准备性行政行为。准备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作出的程序性、阶段性的行为,题干并未表明短信提示后还有后续的具体行政行为,C选项错误。

D选项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性特征,题干中的短信提示属于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指导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的一种,D选项错误。

【答案】A

4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一药店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接举报称,该药店存在大量非法出售处方药的行为,该局在调查中发现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系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所得。关于对许可证的处理,该局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撤回

B.撤销

C.吊销

D.待有效期限届满后注销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行政许可的撤销

【解析】A选项考查行政许可的撤回。行政许可的撤回适用于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题干不符合撤回的情形,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行政许可的撤销。行政许可的撤销适用于行政许可作出过程中的违法情形,包括因行政机关违法的可以撤销的情形和申请人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的应当撤销的情形,题干符合应当撤销的情形,B选项正确。

C选项考查行政许可的吊销。行政许可的吊销属于行政处罚行为,适用于申请人获取行政许可之后发生违法行为的情形,题干属于行政许可作出过程中申请人的违法情形,C选项错误。

D选项考查行政许可的吊销。行政许可的注销适用于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的情形,是一种程序性行为,适用的情形包括: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根据题干的说明,正确的做法是撤销后注销,D选项错误。28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答案】B

48.公安局以田某等人哄抢一货车上的财物为由,对田某处以15日行政拘留处罚,田某不服申请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田某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

B.公安局对田某哄抢的财物应予以登记

C.公安局对田某传唤后询问查证不得超过12小时

D.田某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个月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治安管理处罚

【解析】A选项考查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类型。哄抢财物属于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并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治安管理处罚调查程序中的扣押。治安管理处罚调查程序中实施的扣押,其对象是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对受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而应当予以登记,B选项正确。

C选项考查治安管理处罚调查程序中的传唤。传唤后的询问原则上不得超过8小时,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超过24小时,C选项错误。

D选项考查行政复议期限。《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但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作出特别规定,D选项错误。

【答案】B

49.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法与甲达成执行协议。事后,甲应当履行协议而不履行,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哪一措施?

A.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B.恢复强制执行

C.以甲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D.以甲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和解

【解析】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协议,行政机关中止执行,由当事人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履行协议的应当恢复强制执行。因此,B选项正确,A、C、D三个选项错误。

【答案】B

50.某环保公益组织以一企业造成环境污染为由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后因诉讼需要,向县环保局申请公开该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许可证信息。环保局以该组织无申请资格和该企业在该县有若干个基地,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出示其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B.该组织的申请符合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要求,环保局认为其无申请资格不成立29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C.对该组织的申请内容是否明确,环保局的认定和处理是正确的

D.该组织所申请信息属于依法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程序

【解析】A选项考查提交身份证明的适用条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内容包括:(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此外,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题干并不属于应当提交身份证明的情形,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申请人资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生产、生活、科研等通常并不构成对申请人资格的限制,仅仅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考查依申请公开的答复类型。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而非拒绝公开,C选项错误。

D选项考查考查不予公开的范围。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属于绝对不公开的范畴;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原则上不公开,例外情形为:(1)经权利人同意公开;(2)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D选项错误。

【答案】B

51.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

B.《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

C.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D.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

试题答案

BCD

试题解析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解释)

【解析】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法定刑相同,刑法对二罪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但是,由于抢劫罪与强奸罪的罪质不同,两罪中“暴力、胁迫”的含义有别。(1)“暴力”的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包含致命的暴力,即以劫财为目的先杀人后取财的,构成抢劫罪;而一般而言,强奸罪中的暴力不含致命的暴力.即以性交为目的先杀人,将女性杀死之后与其性交的,不再构成强奸罪,而是构成侮辱尸体罪。(2)“胁迫”的内容不同。抢劫罪中的胁迫,仅限于以暴力为内容进行胁迫,即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所胁迫的暴力内容;而强奸罪中的胁迫,既可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30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B错误。

当然解释的推理过程逻辑上—般没有问题,并不意味着当然解释的结沦也是成立的;仅在当然解释的结论存在成文法根据,且在条文用语的文义射程范围之内时,当然解释的结论才能成立。以收养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在实务中是按拐骗儿童罪处理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抢劫一条宠物狗,构成抢劫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具备法定情节的最高刑甚至可以为死刑。无论从哪个角度说,婴儿都比宠物重要,但处理结果却存在严重悬殊,罪刑严重不均衡。在此背景下,有人进行了极其巧妙的当然解释: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能够被认定为抢劫罪,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在性质上要比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严重得多,更应以抢劫罪论处,这样就可以避免上述罪刑严重不均衡的问题。但是,这一当然解释的结论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婴儿不是抢劫罪的对象(不可将婴儿降格评价为“财物”),抢劫婴儿的行为超出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以收养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不可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C错误。

刑法设立中止犯的立法目的是呼吁犯罪人及时放弃犯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处于危险之中的法益,避免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虽然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但未能避免结果的发生的,如果结果与行为人中止之前的犯罪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该结果应当归责于行为人中止之前的犯罪行为时,从目的论解释出发,由于该种情形未能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故不能作为中止犯来对待,D错误。

【答案】BCD

5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

试题答案

ACD

试题解析

【考点】危害行为(不作为)

【解析】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首先父亲具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这一义务并不因为其他人(如救生员)负有救助义务而豁免。救生员乙对于公共游泳池内游泳的人负有保证其安全的义务,该义务同样不因其他人(如父亲)也负有救助义务而豁免,A正确。

在法律上行为人是否负有救助义务,这是客观的,与行为人对此是否存在认识无关。只要婚姻关系仍旧存在,即便是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在法律上也负有救助妻子的义务。在主观上,对于不救助落水的妻子将会产生何种后果,丈夫存在认识,却放任该结果的发生。丈夫误认为自己没有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属于违法性认识的错误,即误以为自己不救离婚诉讼期间的妻子是不违法的。该违法性的认识错误并非是不可避免的,因而不影响丈夫犯罪故意的成立,故对妻子的死亡丈夫应成立故意的不作为犯罪,B错误。

在C中,对甲未救母的行为,根据中国宪法与婚姻法的规定、现行刑法理论的通说,甲在法律上负有救助母亲的义务,而没有救助女友的法律义务。因此,甲能救出母亲却未救出母亲的行为具备不作为犯罪的客观要件。对于不救母亲将会出现何种结果,甲存在认识却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具备不作为犯的主观要件。在没有排除犯罪事由的前提下,甲的不作为当31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然构成不作为犯罪,C正确。32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在D中,需将案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甲向乙的咖啡投毒,乙喝下了有毒的咖啡;第二阶段是乙将自己没有喝完的有毒咖啡递给丙,丙喝下有毒的咖啡死亡。这意味着D选项中的投毒与向被害人家中的饭菜投毒存在重大不同:如果向被害人家中的饭菜投毒,该投毒行为能够直接造成被害人及其家人的死亡,对任一被害人的死亡均可认定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杀人;而D选项是针对特定的人投毒,一般只会毒死特定的人(很少有人会喝他人剩下的咖啡),第三人丙之所以被毒死,是乙将有毒的咖啡递给丙喝造成的。在D中,不能认定是甲直接向丙投毒,是乙让丙喝了本来由乙独自饮用的有毒咖啡,由此丙的生命才出现了紧迫的危险,由于该危险是甲先前的投毒行为造成的,甲有排除该危险的义务,但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排除该危险,故对丙的死亡甲应承担不作为犯的刑事责任,D正确。

【答案】ACD

53.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驾车经过十字路口右拐时,被行人乙扔出的烟头击中面部,导致车辆失控撞死丙。只要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就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B.甲强奸乙后,威胁不得报警,否则杀害乙。乙报警后担心被甲杀害,便自杀身亡。如无甲的威胁乙就不会自杀,故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夜晚驾车经过无照明路段时,不小心撞倒丙后继续前行,随后的乙未注意,驾车从丙身上轧过。即使不能证明是甲直接轧死丙,也必须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D.甲、乙等人因琐事与丙发生争执,进而在电梯口相互厮打,电梯门受外力挤压变形开启,致丙掉入电梯通道内摔死。虽然介入了电梯门非正常开启这一因素,也应肯定甲、乙等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试题答案

CD

试题解析

【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解析】在A中,丙的死亡与甲的驾车行为虽有因果关系,但是,甲因面部被烟头击中,仓促之间会产生一些本能反应,以致车辆失控撞死丙,既难以说甲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对丙的死亡又难以认定甲存在过失,甲对丙的死亡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根据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时,才能以交通肇事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而在本题中,应当认定乱扔烟头的行人乙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甲不负主要责任,同样可以得出甲不对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的结论,A错误。

在B中,没有甲的威胁,乙便不会自杀,甲的威胁与乙的自杀之间存在条件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威胁被害人事后不得报警,否则就要杀死被害人,这是强奸犯在强奸罪行结束后惯常使用的手法,该威胁导致乙死亡的可能性低,乙在报警之后选择自杀过于异常,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认定甲的威胁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此外,根据客观归责理论,乙的死亡系出于本人(错误)的自主决定,乙对死亡结果应当自我答责,不能要求强奸犯答责,据此也可否定甲的威胁与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B错误。

在C中,丙可能是甲直接轧死的,此时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不待言。丙也可能是被后来的乙车轧死的,即便乙对丙的死亡应负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也应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因为,甲不小心撞倒丙后继续前行,没有采取将丙拖到路边等有效措施避免丙被其他车辆碾轧,让被害人仍旧躺在路上,这一不作为行为具有导致丙被其他车辆轧死的高度危险性;由于是夜间,该路段系无照明路段,以致乙32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未注意到躺在路上的丙,乙车从丙身上轧过,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能够认定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之间存33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在因果关系。所以说,即使不能证明是甲直接轧死丙,也必须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C正确。

在D中,在电梯口相互厮打这—行为本身蕴含致人死亡的可能性,因为在较硬的地面上厮打有致人摔死、摔伤的危险性,而电梯门受外力挤压变形开启致使丙掉入电梯通道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乘坐电梯时,经常能看到贴有“请勿推门”、“请勿扒门”等警示标识,因为电梯门受外力挤压,有可能打开;换言之,在挤压情况下,“电梯门非正常开启”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是不异常的介入因素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当认定甲、乙等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D正确。

【答案】CD

54.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

B.《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

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

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对此,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试题答案

ACD

试题解析

【考点】单位犯罪的处罚;刑法的时间效力

【解析】(原答案为AD)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既遂标准虽然相同,但在认定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既未遂时,同样必须根据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数额等进行具体判断,A正确。

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刑法》第170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犯罪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对相关自然人应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刑事责任。B错误。

在1997年刑法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因此,在考试当时,《刑法修正案(九)》尚未生效,仍应以1997年刑法的相关规定来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故公布答案中C错误。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九)》第39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增设了单位犯罪的处罚,今后答题时,应认定C正确。

200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D正确。

【答案】ACD

55.关于故意与违法性的认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33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A.甲误以为买卖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仍买卖黄金,但事实上该行为不违反《刑法》。甲有犯罪故意,成立犯罪未遂

B.甲误以为自己盗窃枪支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甲对《刑法》规定存在认识错误,因而无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故意,对甲的量刑不能重于盗窃罪

C.甲拘禁吸毒的陈某数日。甲认识到其行为剥夺了陈某的自由,但误以为《刑法》不禁止普通公民实施强制戒毒行为。甲有犯罪故意,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D.甲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害,但不知是否违反《刑法》,遂请教中学语文教师乙,被告知不违法后,甲实施了该行为。但事实上《刑法》禁止该行为。乙的回答不影响甲成立故意犯罪

试题答案

CD

试题解析

【考点】犯罪故意

【解析】行为是否成立犯罪,首先取决于该行为是否被刑法所禁止。如果某行为事实上不违反刑法,不为刑法所禁止,则该行为就是无罪行为,而不是犯罪未遂,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心态在刑法学上也不能称之为犯罪故意(当然,在犯罪学的意义上,将该心态称为“犯罪故意”是可以的),A错误。

在B中,甲客观上盗窃了枪支,主观上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是“盗窃”,认识到自己盗窃的对象是“枪支”,并希望或者放任枪支被盗结果的发生,应认定甲具有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故意。甲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枪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枪支罪。甲仅是对自己所触犯的罪名存在不正确的认识错误(以为自己仅构成盗窃罪),该错误不影响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故意的成立,不影响对甲按照盗窃枪支罪定罪量刑,B错误。

【答案】CD

56.甲在乙骑摩托车必经的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欲让乙摔死。丙得知甲的杀人计划后,诱骗仇人丁骑车经过该路段,丁果真摔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有罪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丙利用甲的行为造成丁死亡,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试题答案

ABCD

试题解析

【考点】犯罪故意(认识错误);间接正犯

【解析】对于A,第三人丙并未独立创设导致丁死亡的新危险,仅是利用了甲所创设的危险,客观上是甲所创设的危险导致丁死亡,故应肯定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精心设置路障,无论谁骑摩托车经过此地都会摔死。虽然摔死的是丁而不是乙,但这对甲而言属于主观认识错误,不能否认客观的因果关系本身,A正确。

在B中,甲认识到谁经过该路障谁将会被摔死,或者说甲认识到路障所指向、所攻击的是“碰到路障的人”,仅是对“碰到路障的人”是乙还是丁存在不正确的认识,因此,对实际摔死的丁,甲的认识错误属于对象错误,而不是打击错误。对于对象错误,无论是按我国传统理论,还是按照法定符合说或者具体符合说,都认为行为人对实际发生的结果存在犯罪故意。因此,对丁的死亡,应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B正确。

在C中,丙有意识地利用甲的杀人装置杀死了丁,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对丁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C正确。34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在D中,丙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在结论上应无争议。问题在于,丙的杀人行为是什么,或者说什么是丙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对此,只有两条思路可走:一是共犯的思路。如果能够认定丙和甲成立共同犯罪,则即便丙并未独立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其也应承担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但是,在本题中,丙与甲不存在杀人的共谋,难以认定丙、甲成立共同犯罪。而且,丙并无帮助甲完成犯罪的意思,丙只有杀死丁这一实行本人的犯罪的意思.故对丙也无法认定为片面共犯。可见,共犯的思路行不通。二是单独犯的思路。在无法认定丙与甲构成共犯的前提下,只能按照单独犯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由于路障不是丙设置的,丙将甲作为犯罪工具予以运用,在此意义上,丙有可能成立间接正犯。当然,由于难以认定丙“支配”了甲的犯罪,故丙是否毫无疑问地成立间接正犯,确有研究的余地,但是,D选项仅是认为丙“可能”成立间接正犯,而没有主张丙一定成立间接正犯。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附带说一句,如果不能认定丙成立间接正犯,该如何认定丙独立实施了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就是无法避免、必须解答的问题。对此,可以依据客观归责理论来解答:甲在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使碰到该路障的人有摔死的高度危险;丙明知甲的犯罪计划,故意诱骗丁骑摩托车经过该路段,对此认定丙利用既存危险,非法创设了导致丁死亡的危险,这一创设丁死亡危险的行为即为丙故意杀丁的实行行为)。

【答案】ABCD

57.甲和女友乙在网吧上网时,捡到一张背后写有密码的银行卡。甲持卡去ATM机取款,前两次取出5000元。在准备再次取款时,乙走过来说:“注意,别出事”,甲答:“马上就好。”甲又分两次取出6000元,并将该6000元递给乙。乙接过钱后站了一会儿说:“我走了,小心点。”甲接着又取出7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在ATM机上使用,根据司法解释,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B.对甲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乙不负刑事责任

C.乙接过甲取出的6000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乙虽未持银行卡取款,也构成犯罪,犯罪数额是1.3万元

试题答案

ABD

试题解析

【考点】信用卡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解析】根据立法解释,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银行卡,在刑法上属于信用卡。本题属于甲在网吧捡到他人的信用卡,并在ATM使用该卡取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A正确。对于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甲、乙之间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对此乙自然不负刑事责任。在甲准备再次取款时,乙走过来说:“注意,别出事”,该行为在刑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甲在犯罪的过程中,乙强化甲继续犯罪的决心,对继续利用银行卡非法取款这一点,二人达成了共识,甲、乙成立共同犯罪(乙属于承继的共犯)。此后,甲分两次取出6000元,并将该6000元递给乙,二人相互协作,共同实施犯罪。因此,乙也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而非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乙接过钱后站了一会儿说:“我走了,小心点。”这句话意味着乙同意甲继续犯罪,仅是要求甲自己小心点。甲认识到自己继续取款的行为获得了乙的赞同,乙在维持、强化甲继续犯罪的决心,故应认定共同犯罪行为并未因乙的离开而结束。甲接着又取出7000元,仍属于甲、乙共同犯罪的所得,对此乙也应负刑事责任。乙虽未持银行卡取款,但因与甲构成共同犯罪,故对其参与之后的6000元+7000元=1.3万元承担刑事责任。35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答案】ABD

58.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

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

试题答案

ABC

试题解析

【考点】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解析】就甲基于杀人故意将胡某追赶到偏僻处杀人而言,甲触犯故意杀人罪;就甲在公园和乙、丙一起持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而言,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对此甲在主观上也存在认识,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的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和寻衅滋事罪有时能够形成竞合关系。错误地认为故意杀人罪和寻衅滋事罪是对立的关系,就会选错A选项。

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涉及的是追逐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问题,解决的是对乙、丙的行为导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应如何评价的问题。乙、丙二人和甲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致使胡某被甲杀害的危险剧增,此时讨论乙、丙是否负有避免胡某被甲杀死的义务的问题,涉及的是乙、丙是否另行成立不作为犯的问题,解决的是乙、丙对胡某的死亡应否负责的问题。因此,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乙、丙只有寻衅滋事的故意,没有杀人的故意。在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但尚未追上胡某之时,乙、丙因故离开,此时应认定寻衅滋事共同犯罪已经结束,对于此后甲基于杀意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甲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据此,离开现场的乙、丙难以预见其追逐行为实际上具有致胡某于死地的危险,二人对胡某的死亡不存在过失,故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胡某是在乙、丙离开之后被甲基于杀人故意用木棒打死的,胡某的死亡与乙、丙的寻衅滋事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乙、丙不属于寻衅滋事致人死亡:,故D错误。

【答案】ABC

59.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犯重婚罪和虐待罪,数罪并罚后也可能适用缓刑

B.乙犯遗弃罪被判处管制1年,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也不能宣告缓刑

C.丙犯绑架罪但有立功情节,即使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也可能适用缓刑

D.丁17岁时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3岁时又犯伪证罪,仍有可能适用缓刑

试题答案

ABCD36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试题解析

【考点】缓刑制度;立功;累犯

【解析】数罪并罚后,如犯罪分子仍符合缓刑条件的,对其有可能适用缓刑。A正确。缓刑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B中,乙被判处管制1年,不符合缓刑的对象条件,故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也不能宣告缓刑。对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绑架罪但有立功情节的,即使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如果法院决定对犯罪分子“减轻处罚”,即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时,对绑架犯的宣告刑有可能低于3年有期徒刑,如果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对绑架犯有适用缓刑的余地。在D中,丁犯放火罪时只有17周岁,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即便其23岁时又犯伪证罪,也不构成累犯。只要丁伪证罪的宣告刑为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时,仍有可能对丁适用缓刑。

【答案】ABCD

60.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60)A.甲犯劫持航空器罪,即便经过30年,也可能被追诉

B.乙于2013年1月10日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结婚,2013年7月10日归还。对乙的追诉期限应从2013年1月10日起计算

C.丙于2000年故意轻伤李某,直到2008年李某才报案,但公安机关未立案。2014年,丙因他事被抓。不能追诉丙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D.丁与王某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在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届满前,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对丁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王某犯抢夺罪之日起计算

试题答案

AC

试题解析

【考点】追诉时效

【解析】根据《刑法》第87条第(4)项的规定,犯罪经过20年后认为还必须追诉的,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因此,甲犯劫持航空器罪,即便经过30年,只要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且得到核准的,仍可以追诉甲劫持航空器犯罪的刑事责任,A正确。

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时效应从挪用公款犯罪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2013年1月10日,乙挪用公款5万元,该公款未用于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故此时尚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只有超过3个月未还时,乙的挪用行为才构成挪用公款罪。在2013年1月10日,乙挪用5万元公款的行为既然尚未成立挪用公款罪,自然不应从该日开始计算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B错误。

根据《刑法》第88条第2款,丙于2000年故意轻伤李某,故意轻伤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因此,对该伤害罪行的追诉期限为5年,李某应当在2005年之前提出控告,才属于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丙的伤害罪行才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直到2008年李某才报案,已不属于“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因此,对丙的伤害罪行,应认定追诉期限已经届满,C正确。

对于共同犯罪,追诉期限不具有连带性,应独立计算各个共犯人的追诉期限。在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届满前,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此时仅对王某适用“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对丁不能适用该规定,D错误。

【答案】AC

61.下列哪些行为(不考虑数量),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A.将白银从境外走私进入中国境内

B.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旧机动车37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C.走私淫秽物品,有传播目的但无牟利目的

D.走私无法组装并使用(不属于废物)的弹头、弹壳

试题答案

AD

试题解析

【考点】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的,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这意味着将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走私进境而不是出境的,不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但这并不意味着该行为无罪;此时,可将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评价为“普通货物、物品”,对此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3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上进出口的旧机动车的,应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论处,而不能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152条第1款,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有传播目的但无牟利目的的,应以走私淫秽物品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的,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如果走私的是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弹头、弹壳,由于弹头、弹壳无法发挥其作为武器的性能,故不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犯罪对象。2014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3条,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属于废物的,依照刑法第152条第2款,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走私无法组装并使用(不属于废物)的弹头、弹壳,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答案】AD

62.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

A.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

B.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乙不阻止的,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C.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能构成遗弃罪

D.甲如与丁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某日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构成强奸罪

试题答案

ABCD

试题解析

【考点】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遗弃罪

【解析】甲、乙虽未在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但二人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应当认定甲、乙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属于存在婚姻关系,故甲、乙属于家庭成员。因此,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如在刑法上否认事实婚姻是婚姻关系,则事实婚姻中一方虐待另一方的将无法按照虐待罪处理,就会出现处罚上的空隙),A正确。不论事实婚姻是否属于婚姻关系,乙都是丙的母亲。在儿子丙遭受伤害时,乙作为母亲在法律上负有保护子女安全的义务,但乙未履行义务,不阻止甲的伤害行为,致使丙被轻伤,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B正确。甲如与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因为丙尚未成年,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甲作为父亲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起码对丙构成遗弃罪,C正确。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可以认为甲、乙之间的婚姻合意不复存在,因而事实婚姻关系已不复存在。此时,甲采用暴38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力强行与乙性交的,属于强奸普通妇女,甲应当构成强奸罪。即便认为甲、乙的事实婚姻关系仍然存在,甲的行为属于婚内强奸,司法实务上也主张,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构成强奸罪的主体,因而甲的行为同样构成强奸罪,D正确。39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答案】ABCD

63.下列哪些行为触犯诈骗罪(不考虑数额)?

A.甲对李某家的保姆说:“李某现在使用的手提电脑是我的,你还给我吧。”保姆信以为真,将电脑交给甲

B.甲对持有外币的乙说:“你手上拿的是假币,得扔掉,否则要坐牢。”乙将外币扔掉,甲乘机将外币捡走

C.甲为灾民募捐,一般人捐款几百元。富商经过募捐地点时,甲称:“不少人都捐一、二万元,您多捐点吧。”富商信以为真,捐款2万元

D.乙窃取摩托车,准备骑走。甲觉其可疑,装成摩托车主人的样子说:“你想把我的车骑走啊?”乙弃车逃走,甲将摩托车据为己有

试题答案

ABD

试题解析

【考点】诈骗罪

【解析】保姆到底在什么范围内对主人的财产享有处分权限,这是个难以说清楚的问题。根据何种标准认定被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对此若无明确的标准,争议将会永无休止。对该问题,存在数种学说。其中,阵营说认为,应以被骗人是与行为人的关系密切还是与被害人的关系密切为标准,换言之,以被骗人属于行为人阵营还是属于被害人阵营为标准,如果属于被害人阵营,就应认定被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只要被骗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种事实上的接近关系,就可以把被骗人看作属于被害人的阵营。德国的多数法院判决和相当一部分主流文献支持阵营说。按照阵营说,保姆更贴近被害人李某这一方的阵营,而与行骗者甲没有关系,因而应当认定保姆具有处分李某手提电脑的权限或者地位,所以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三角诈骗),而不构成盗窃罪,A正确。必须承认,A选项的题干设计不够严密,导致难以完全否认甲构成盗窃罪。在B中,甲欺骗乙外币是假币,使乙产生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外币(将外币扔掉),甲趁机取得了这些外币。甲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造,成立诈骗罪。在D中,“乙窃取摩托车,准备骑走”,表明乙的行为已经破坏了车主对摩托车的占有,乙事实上已经占有摩托车。甲觉得乙可疑,装成摩托车主人的样子说:“你想把我的车骑走啊?”乙弃车逃走。甲的行为属于以欺诈的手段使乙产生认识错误,乙基于认识错误放弃了已经盗窃到手、准备骑走的摩托车(这属于乙的处分行为)。可见,甲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造,触犯诈骗罪。

在C中,甲说:“不少人都捐一、二万元,您多捐点吧。”这一劝说行为虽然存在虚假成分,但是,富商对于自己捐款的数额、捐款的用途存在正确的认识,并且实现了捐款的目的。因此,应认定富商的同意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捐款2万元不属于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财物,故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答案】ABD

64.关于程序法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程序法定要求法律预先规定刑事诉讼程序

B.程序法定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39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C.英美国家实行判例制度而不实行程序法定

D.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我国实行程序法定

试题答案

ABD

试题解析

【考点】程序法定原则

【解析】程序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方面要求,要求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二是司法方面要求,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故选项A正确。

刑事程序法定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遵循。大陆法系国家的程序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共同构成法定原则。也就是说,法定原则包括实体上的罪刑法定原则,同时包括程序上的程序法定原则。英美法系国家,刑事程序法定原则表现为法律正当程序原则。故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以法律为准绳”等项规定来看,可以说,我国法律已基本确立了刑事程序法定原则。故选项D正确

【答案】ABD

65.关于公检法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对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发布通缉令,应报有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B.基于检察一体化,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是指检察系统整体独立行使职权

C.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二审抗诉不当的,可直接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

D.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上级法院如认为下级法院审理更适宜,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试题答案

ABC

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专门机关的职权专门机关组织体系

【解析】A选项正确。我国公安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和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故A正确。

B选项正确。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领导体制上,我国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实行“检察一体,上命下从”领导体制,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并可以直接参与、指挥下级检察院的办案活动。整个检察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于外部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行使检察权,这在理论上又被称为检察一体化,B项正确。

C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22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故C项正确。

D项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可见我国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仅如此,各法院40 / 7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

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包括上级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人民法院也无权干涉,即使是上、下级41 / 76

本文标签: 行为犯罪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