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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4日发(作者:)
伊士曼柯达公司诉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商标权
侵权纠纷案
文章属性
• 【案 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 【案 号】(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213号
•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一审
• 【裁判时间 】2006.04.06
裁判规则
一、人民法院在审判侵犯商标权纠纷的案件中,对涉案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
作出认定,属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
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
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
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正文
伊士曼柯达公司诉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213号
原告伊士曼柯达公司(以下简称伊士曼公司)。
诉讼代表人乔伊斯·P·哈格,伊士曼公司秘书。
委托代理人黄义彪,北京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凤全,北京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电梯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福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海春,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福华,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伊士曼公司与科达电梯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22日
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伊士曼
公司委托代理人黄义彪、杨凤全,被告科达电梯公司委托代理人彭福华到庭参加诉
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伊士曼公司诉称:伊士曼公司始创于1880年,是一个生产传统和数码影
像产品、医疗影像产品、商业摄影产品、光学元器件和显示器的知名跨国公司。早
在1888年,伊士曼公司就已将“KODAK”作为商标使用在照相机上,至今已有117
年的悠久历史。作为世界知名企业,伊士曼公司在15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将近
1700件“KODAK”商标或以“KODAK”文字为主体的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良
好的市场声誉。在中国,伊士曼公司的“KODAK”商标早在1982年就已在第1类
“有机化学品和无机化学品”上核准注册,注册号为154121,在此基础上,伊士
曼公司又在第1类、第9类商品上注册了多个“KODAK”商标。作为世界最大的影
像产品及相关服务的生产和供应商,伊士曼公司的“KODAK”商标在中外早已成为
驰名商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于1999年和2000年两次将“KODAK柯
达”商标列入了《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中国的多家法院、工商执法机关及海
关也认定和查处过众多侵犯伊士曼公司“KODAK”商标的侵权行为。
2005年6月,伊士曼公司在城外城家居文化广场、中国第一商城发现其所使
用的自动扶梯上带有“KODAK”标识。经调查发现该电梯由科达电梯公司生产并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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