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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1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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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购入增值税税控设备的税务处理

甲公司为贸易公司,为A市一般纳税人,2011年12月在外地B市成

立一家乙分公司。2012年1月该分公司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分公司

购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金税卡、IC卡、读卡器设备2000

元,购入打印机2170元、电脑4680元。另外分公司支付2012年度增

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日常技术维护费380元,乙分公司均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分公司应如何做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

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

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

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

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

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

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

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

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

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

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本文标签: 增值税系统专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