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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3日发(作者:)
李扬与广州太平洋电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
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3
【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70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磊姚红张建清
【审理法官】王磊姚红张建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扬;广州太平洋电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当事人】李扬广州太平洋电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扬
【当事人-公司】广州太平洋电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姚玉娟北京杜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姚玉娟北京杜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姚玉娟
【代理律所】北京杜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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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扬
【被告】广州太平洋电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当事人的陈述反证证据不足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
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
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
于涉精准公司的项目提成,李扬主张太平洋电脑公司应向其支付提成。太平洋电脑公司提交
了李扬与其公司签署的2017年至2019年《绩效考核方案》。根据《绩效考核方案》的约
定,销售提成发放的条件之一为销售回款,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对李扬所主张提成
是否已经符合了提成条件,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李扬与太平洋电脑公司分别承担,李扬
主张销售提成符合提成条件,应当证明已经回款的事实;而太平洋电脑公司主张未回款,亦
应向法院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尚未回款。根据太平洋电脑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书、开庭
传票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李扬主张的涉精准公司的项目尚未回款,未达到发放提成的条件,
而对此李扬并未进一步举证,故一审法院未支持李扬的提成主张并无不当。劳动者付出劳动
后应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双方在《绩效考核方案》所作“次年6月底后回款0%”“离职
后3个月实收款的不再计提销售提成”的约定,限制了劳动者获取报酬的权利,存在排除劳
动者权利的情形,此不应成为劳动者不能取得提成的条件。因此,李扬可在太平洋电脑公司
与精准公司之间的纠纷解决后另行主张权利,要求按一定比例获得劳动对价。 关于涉广
东某某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项目的提成,太平洋电脑公司
主张上述合同销售人员并非李扬。李扬对此解释称上述项目系其洽谈,但签订合同时其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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