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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1日发(作者:)
张金萍、天津三星电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
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1
【案件字号】(2021)津03民终78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田雷闫萍李冬梅
【审理法官】田雷闫萍李冬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金萍;天津三星电机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金萍天津三星电机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金萍
【当事人-公司】天津三星电机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霍煜天津锐尚律师事务所;崔佩玲天津卓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霍煜天津锐尚律师事务所崔佩玲天津卓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霍煜崔佩玲
【代理律所】天津锐尚律师事务所天津卓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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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金萍
【被告】天津三星电机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第一,三星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张金萍劳动合同,是否应
当向张金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第二,三星公司是否应当向张金萍支付2021年5
月15日至2021年6月21日期间的工资。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第一,三星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张金萍劳动合
同,是否应当向张金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第二,三星公司是否应当向张金萍支
付2021年5月15日至2021年6月21日期间的工资。 关于三星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
张金萍劳动合同,是否应当向张金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2019年8月15
日开始,张金萍因颈椎病申请休病假,三星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给予张金萍医疗期。至
三星公司通知张金萍复工时,张金萍的医疗期已超出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
疗期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医疗期。张金萍在第一次收到三星公司的《复工通知书》及《非因
公负伤、因病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后,未按规定的时间报到复工,亦未提交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材料。之后,三星公司再次向张金萍发出《复工通知书》及《非因公负伤、因病劳动能
力鉴定通知书》,张金萍仍不报到,亦未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后张金萍仅向三星公
司提交了诊断证明。三星公司自2021年5月17日起,依公司规章制度计张金萍旷工,并无
不当。三星公司《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对张金萍进行有效告知。张金萍的行为已
严重违反了三星公司的规章制度,三星公司经征询工会意见,作出与张金萍解除劳动合同通
知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三星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因此,三星公司无需向
张金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于三星公司是否应向张金萍支付2021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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