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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8日发(作者:)
【网络侵权】“听书”小心,你可能侵权了!
近年来,随着“懒人听书”、“喜马拉雅”等有声读物的兴起,“听书”引起的侵犯
著作权人相关知识产权的纠纷也层出不穷,那么听书网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作品
制作成“听书”在自己的网站上供用户下载、使用,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何种权利呢?
有人认为是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改编权”,有人则认为是侵犯了著作权中的“复制
权”,笔者分析如下:
首先,我们先来对比一下“改编”和“复制”的区别。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的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那么改编应该是创造性
劳动,不是简单的重复原作品的内容,而是在表达上有所创新,达到新的效果或新的创作
目的,而且改编后的作品拥有著作权。而复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复
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
利”。复制,主要涉及作品承载的介质发生变化的问题,一般涉及从平面到平面、平面到
立体、立体到立体的转换,在此过程中,作品的内容和表达并未发生任何变化,不产生新
的内容。
“听书”到底是个什么样的存在呢?“听书”就是一个文字作品的音频制品,将文字
作品制作成一个音频制品、一个有声读物,需要经过“朗读、录音、后期制作”等三个步
骤。我们简单分析就知道,从整体看,从文字作品到音频制品,仅仅是形式的改变,作品
内容并未发生任何变化;从这三个具体步骤来看,无论是朗读、录音、还是后期制作,也
都没有涉及对作品内容的改变,文学作品是一种独创性的表达,“听书”这种音频制品并
未产生任何作品意义上的独创性表达,相反是一种对原有作品的重复,只是这种重复费了
点心思。但这些心思,没有产生新的作品表达。因此,“听书”可以归为著作权法上的录
音制品。
通过分析,我们就很容易明白了:听书”的制作过程和结果均不涉及对作品表达的任
何改变,亦不产生新的的作品或权利,不是对原有作品的改编,只是一种基于录音这种复
制形式的复制。“听书”网站如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其作品制作有声读物,侵犯
的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而非改编权。当然,如果有人未经“听书”网站的许可擅自使用其
有声读物,侵犯的同样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而不是“听书”网站的复制权,因为,“听书”
网站在未取得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之前,并不对其制作的有声读物享有任何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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