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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9日发(作者:)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交易行为规范
(修订版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网上商城供应商的管理,规范交易
行为,引导市场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网上商城供应商,是指具备网上
商城资格,在协议期限内为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及服务的供应
商。
第三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应遵循公开透明、诚实信
用、合法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制定网上商城供应商
资格入围标准和入围方式,组织实施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入
围活动,建立全省统一共享使用的网上商城系统。网上商城
供应商资格入围标准和入围方式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另行制
定。
第五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获得入围资格后,应在广东
省政府采购网完成供应商注册,并按照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有
关规定在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进行备案,补充完善相
关登记资料,并保证登记资料的真实有效。网上商城供应商
信息在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予以对外公布,接受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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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第六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完成备案后,由省政府采购
中心开通业务权限。网上商城供应商应在广东省电子化采购
执行平台依法开展电商直购活动。
第七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 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参加广东省境内的电商直购
活动;
(二) 有权拒绝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不正当
要求;
(三)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履行以下义务:
(一) 签订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入围协议书,并按协议
约定遵守市场交易规则,接受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处理。
(二) 完成自有电子商务平台与广东省网上商城系统
的数据对接,并自行承担数据对接中产生的费用;
(三) 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独
立、自主、诚信参与电商直购活动;
(四) 按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电商直购合同并依法履
行合同义务;
(五) 为采购单位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和优质的
售后服务;
(六) 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集中采购机构等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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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七)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九条
定:
(一) 必须是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销售的自营商品,
不得推送非自营商品;
(二) 网上商城系统中的商品库存数量必须与实际库
存数量保持一致,不得销售无库存的商品;
(三) 必须是原厂原装、有质量保证、符合国家“三包”
政策的全新商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或已停产商品;
(四) 商品信息应当完整、清晰,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
政策规定,不得销售针对政府的“特供”、“专供”商品,
属于政府采购强制节能范围的,不得销售《节能商品政府采
购清单》外的商品;
(五) 有规定最高限价标准的,不得推送超出最高限价
标准的商品;
(六) 必须属于网上商城系统的标准商品库内的商品,
且在广东省以外的不少于个以上面向社会大众的电商平台
或者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上有同步销售;
(七) 商品价格不得高于自有电子商务平台价格,不得
高于同期对其他消费群体的销售价格,且必须承诺广东省范
围内价格统一,不得有地区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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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商城供应商销售的商品应符合以下规
(八) 商品安装调试中涉及另行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
费用的,必须公开有偿收费标准。未公开收费标准的,不得
要求采购单位支付。
第十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应具备良好的售后服务能
力,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设立专门的技术团队及服务团队,提供客服联系
电话和在线咨询服务;
(二)必须提供完整、真实的物流信息,并与网上商城
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三)不得无故擅自取消电子订单;
(四)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以及合同约定的地点完成配
送服务,不得收取配送费用;
(五)属于需要安装的商品,必须配合采购单位完成商
品的安装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安装调试、预约安装服务;
(六)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自采购单位收到商品
之日起七日内免费退换货服务;
(七)在质保期内,出现产品或售后服务投诉纠纷的,
必须在服务承诺及合同约定范围内妥善解决。出现严重质量
问题或商品厂商推诿质量、服务责任时,必须承担最终责任
并提供质量和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建立标准商品库和价
格监测体系,制定和完善商品入库规则、交易规则、异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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