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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9日发(作者:)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交易行为规范

(修订版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网上商城供应商的管理,规范交易

行为,引导市场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网上商城供应商,是指具备网上

商城资格,在协议期限内为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及服务的供应

商。

第三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应遵循公开透明、诚实信

用、合法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制定网上商城供应商

资格入围标准和入围方式,组织实施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入

围活动,建立全省统一共享使用的网上商城系统。网上商城

供应商资格入围标准和入围方式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另行制

定。

第五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获得入围资格后,应在广东

省政府采购网完成供应商注册,并按照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有

关规定在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进行备案,补充完善相

关登记资料,并保证登记资料的真实有效。网上商城供应商

信息在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予以对外公布,接受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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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第六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完成备案后,由省政府采购

中心开通业务权限。网上商城供应商应在广东省电子化采购

执行平台依法开展电商直购活动。

第七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 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参加广东省境内的电商直购

活动;

(二) 有权拒绝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不正当

要求;

(三)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履行以下义务:

(一) 签订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入围协议书,并按协议

约定遵守市场交易规则,接受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处理。

(二) 完成自有电子商务平台与广东省网上商城系统

的数据对接,并自行承担数据对接中产生的费用;

(三) 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独

立、自主、诚信参与电商直购活动;

(四) 按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电商直购合同并依法履

行合同义务;

(五) 为采购单位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和优质的

售后服务;

(六) 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集中采购机构等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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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七)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九条

定:

(一) 必须是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销售的自营商品,

不得推送非自营商品;

(二) 网上商城系统中的商品库存数量必须与实际库

存数量保持一致,不得销售无库存的商品;

(三) 必须是原厂原装、有质量保证、符合国家“三包”

政策的全新商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或已停产商品;

(四) 商品信息应当完整、清晰,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

政策规定,不得销售针对政府的“特供”、“专供”商品,

属于政府采购强制节能范围的,不得销售《节能商品政府采

购清单》外的商品;

(五) 有规定最高限价标准的,不得推送超出最高限价

标准的商品;

(六) 必须属于网上商城系统的标准商品库内的商品,

且在广东省以外的不少于个以上面向社会大众的电商平台

或者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上有同步销售;

(七) 商品价格不得高于自有电子商务平台价格,不得

高于同期对其他消费群体的销售价格,且必须承诺广东省范

围内价格统一,不得有地区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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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商城供应商销售的商品应符合以下规

(八) 商品安装调试中涉及另行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

费用的,必须公开有偿收费标准。未公开收费标准的,不得

要求采购单位支付。

第十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应具备良好的售后服务能

力,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设立专门的技术团队及服务团队,提供客服联系

电话和在线咨询服务;

(二)必须提供完整、真实的物流信息,并与网上商城

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三)不得无故擅自取消电子订单;

(四)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以及合同约定的地点完成配

送服务,不得收取配送费用;

(五)属于需要安装的商品,必须配合采购单位完成商

品的安装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安装调试、预约安装服务;

(六)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自采购单位收到商品

之日起七日内免费退换货服务;

(七)在质保期内,出现产品或售后服务投诉纠纷的,

必须在服务承诺及合同约定范围内妥善解决。出现严重质量

问题或商品厂商推诿质量、服务责任时,必须承担最终责任

并提供质量和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建立标准商品库和价

格监测体系,制定和完善商品入库规则、交易规则、异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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