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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3日发(作者:)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光伏组件产品质量及功率衰减

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

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

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以下简称“境内”)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和进口

国有关同类产品的质量检测标准生产并销售的光伏组件产

品(以下简称“产品”),均可以适用本保险(以下也称

“被保险产品”)。

第三条

凡在境内依法设立,从事上述产品的生产或

销售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销售期间内生产、

销售的被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遭遇权利

人索赔,根据出厂时配备的有限质保书(以下简称“质保

书”)约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被保险产品的修理、更换、

退货或对被保险产品的实际发电功率低于标称值的差额部

分进行补偿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原材料缺陷;

(二)制造缺陷、工艺不善(含外观缺陷)。

第五条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产品因保险事故

产生的必要、合理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保

险人也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不负责赔偿: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

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

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七)违反标准产品文件的规定应用、安装、使用、

维修产品;

(八)产品召回;

(九)电站、光伏系统设计错误或维护不当;

(十)因产品以外的光伏系统发生的问题;

(十一)产品测试或实验;

(十二)产品的自然消耗、磨损、腐蚀、氧化;

(十三)产品设计缺陷。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人身伤亡和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

(二)关联企业之间的相互索赔,但由投保人和保险

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关联企业之间的相互索赔

不在此限;

(三)因权利人/被保险人没有及时申报缺陷或应进行

却没有进行维护而导致的损失;

(四)产品所在地变更过程中外来原因造成的产品的

损坏;

(五)更改、改进产品性能而产生的费用;

(六)权利人明知产品部分零部件需要及时维修却未

及时维修而导致的损失;

(七)分解或组装产品所造成的损失;

(八)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已知的产

品缺陷造成的产品损坏;

(九)被保险人在其质保书之外另行承诺免费维修的

费用;

(十)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十一)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十二)间接损失;

(十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本保险合

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

下列被保险产品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

不负责赔偿:

(一)权利人认可并接受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二)出厂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允许出厂,

以及无法确定生产日期或销售日期的产品;

(三)超过保险单约定的仓储时间后销售的产品;

(四)被保险人停业、倒闭或破产以后销售的产品。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

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与质保书载明的质

保期一致,最长不超过 25 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

间为准。

赔偿限额、免赔额(率)与等待期

第十一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

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

明。

第十二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

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三条

本保险设置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的保险事

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等待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

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

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八条的

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

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

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

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

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

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

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

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

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

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

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及产品

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提供产

品质量控制调查问卷、质保书(中英文)等相关材料。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

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

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

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

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

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按保险单约定的时间,按期向

保险人申报保险期间内每笔销售合同相关资料,内容包含

以下信息:销售产品名称、销售区域、规格型号、组件序

列号、经销商/买方名称、发票日期、发票金额、发货日期、

合同编号、合同销售清单、测试报告等。

被保险人承诺上述申报的产品完全符合保险单约定的

仓储时间规定、生产标准等要求;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

申报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检,不符合上述约定或标准的已申

报产品,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

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

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

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

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

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

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

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

任何情况下,被保险人对产品的申报,不视为就上述

危险程度变化书面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执

行产品生产的技术标准和原材料进厂及产品出厂时的检验

制度,加强质量管理,认真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工作。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

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认真接受保险人对产品的

质量检查和监督,提供保险人认为必要的生产、销售、质

检及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等方面的数据资料和账册,对

保险人的防损建议认真付诸实施,但保险人的检查和监督

并不构成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的,保险人有权要

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产品的包装标识和内容必须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在广告、产品说明

书或类似的宣传材料中宣传投保本保险的事实,但必须事

先就宣传内容和方式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与保险人达

成书面协议。

本保险合同期满不再续保时,被保险人应从本保险合

同终止之日起,停止使用投保本保险的宣传标记和其它宣

传材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的,保险人有权按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有关法律规定提出索赔。

第二十五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

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

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

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

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

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依据双方认可的国内

外第三方权威的相关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针对发生保险事

故的产品的任何形式的专业检测报告或产品检测参数报告

为基础确定(若原产品在出厂前经过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

测的,该产品在出险后,应该由原检测机构包括该机构的

总部和国内外的分支机构,在原测试环境中进行测试)。

第二十七条

当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因产品质量问题

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损失或诉讼后,须立即以书面形式

通知保险人,一旦保险人接受该通知,则此后因该事故造

成的索赔,如由权利人在质保书约定的质保期限届满之日

起一年内向被保险人提出,应视同在质保书约定的质保期

限内提出。

被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

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

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

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

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

保险单正本、销售发票、权利人的索赔报告、产品质量检

验报告、维修费用凭证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

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

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

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失补偿:

1、因原材料缺陷、制造缺陷等原因导致产品零部件、

元器件失效或损坏时,赔偿恢复该零部件或元器件应有性

能所需的修理费用;

2、整件产品需要更换、退货时,被保险人为生产商的,

赔偿出险时该类型新产品的出厂成本价格减去已使用年限

的折旧金额;被保险人为销售商的,赔偿出险时该类型新

产品的进货成本价格减去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但保险金

最高不超过出险时该类型新产品的市场重置价。

(二)产品功率不足引起的损失补偿:

1、因原材料、工艺缺陷等原因导致产品功率异常衰减

低于有限质保书约定的标称功率时,赔偿恢复该零部件或

元器件应有性能所需的修理费用;

2、整件产品需要更换时,被保险人为生产商的,赔偿

出险时该类型新产品的出厂成本价格减去已使用年限的折

旧金额;被保险人为销售商的,赔偿出险时该类型新产品

的进货成本价格减去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但保险金最高

不超过出险时该类型新产品的市场重置价;

3、提供额外组件产品,以弥补有限质保书标称功率和

出险时实际最大功率之间的差额。

(三)本条约定适用的折旧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并

在保险单中载明。

(四)对每次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产品的损失,保险人

在按本条第(一)、(二)项计算的基础上扣除保险单载明

的免赔额或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保

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五)保险期间内承保的每一销售合同项下每一权利

人每次提出的保险事故视为一次事故;保险事故仅涉及单

个销售合同,但每一权利人分多个时间点单独申报损失的,

每个时间点单独申报的损失视为每次事故。

(六)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内承保的产品多次事故损失

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产品因保险事故产生的鉴定费用、

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保险人在按第二十九条计算的赔偿

金额以外另行计算赔偿,但最高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

额的 30%。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产品发生保险事故需要更换或退

货的,如果产品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

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

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

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

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

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被保险人

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

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

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

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

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

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

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

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

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要求返还相应

的赔偿金额。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无力偿还

或已经破产,保险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

的约定,直接向权利人赔偿保险金。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向权利人赔偿的,保险

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或权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

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

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

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

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

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光伏组件:指由太阳能电池片或由激光机切割开的不

同规格的太阳能电池组合在一起构成的整体,也就是光伏

组件或太阳能电池组件。

光伏系统:指利用太阳电池的光生伏特效应,将太阳

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系统。

安装不当:指光伏电站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未按

标准产品文件的规定正确安装光伏组件,对光伏组件的性

能造成影响(如隐裂)。

维护不当:指光伏电站建成投运后,运行维护单位未

按有关要求对光伏电站进行运行维护,对光伏组件的性能

造成影响(如热斑)。

产品以外的光伏系统:指光伏系统组件以外的其他关

键设备、部件和材料,如:光伏汇流设备、光伏逆变器、

支架等。

产品:指经过加工、制造用于销售的光伏组件产品。

该产品应已运离被保险人,并不再为被保险人所有、保管

或控制。该产品从加工、制造完成之日起计算至运离被保

险人时止,时间应未超过保险单约定的仓储时间。

关联企业:指与被保险人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

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或者直接或者间

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或者其他在利益上具有

相关联的关系的其他企业。

销售合同:指购买者或消费者直接与被保险人签订的

光伏组件产品买卖合同。

序列号:指投保人标志在光伏组件产品上的一系列号

码,用来区别、登记、查询不同的组件。

功率衰减补偿:指在质保期内,按照被保险人的质保

书中功率质保承诺,针对实际发电功率低于标称发电功率

最小值的差额部分进行补偿。譬如,出厂的太阳能光伏组

件产品,发生实际使用年限在 10 年内实际功率输出小于标

称发电功率最小值的 90%,或实际使用年限在 25 年内实际

功率输出小于标称发电功率最小值的 80%的情况,保险人在

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功率差额赔偿。

质保书:指被保险人约定产品质保承诺和功率质保承

诺的文件。

权利人:指被保险产品的最终使用者。

等待期: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

责任的期间,自产品销售发票载明的销售日期起算。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光伏组件产品质量及功率衰减

保证保险费率规章

一、基准费率

0.6%

二、费率调整系数

(一) 组件类别调整系数

组件类别

单/多晶硅、类晶硅组件

薄膜及其他类组件

系数

0.85

1.0

(二)当年销售额调整系数

当年销售额 X(单位:亿美元)

X<0.5

0.5≤X<1

1≤X<1.5

1.5≤X<2

2≤X<2.5

2.5≤X<3

3≤X<4

X≥4

系 数

1.6

1.4

1.1

1.0

0.9

0.8

0.7

0.6

(三) 赔偿限额调整系数

赔偿限额

前 10 年赔偿限额 后 15 年赔偿限额 期内累计赔偿限额

(万美元) (万美元) (万美元)

250

200

50

300

250

300 350

400

300

450

350

400 500

550

450

600

500

550 650

100

700

600

750

650

700 800

850

750

800 900

800 1000

1100

900

200

1000 1200

1300 1500

(四)绝对免赔额调整系数

绝对免赔额

(每次事故)

0.5≤X

<1

10 万美元

20 万美元

0.75

0.7

当年销售额 X(亿美元)

1≤X<

1.5

0.745

0.695

1.5≤X

<2

0.74

0.69

2≤X<

2.5

0.735

0.685

2.5≤X

<3

0.73

0.68

3≤X<

4

0.725

0.675

4≤X<

5

0.72

0.67

系 数

0.65

0.7

0.75

0.8

0.85

0.9

0.95

1.0

1.05

1.1

1.15

1.2

1.25

1.3

1.35

1.4

1.45

1.6

5≤X<

6

0.715

0.665

6≤X<

8

0.71

0.66

X≥8

0.705

0.655

30 万美元

50 万美元

0.65

0.6

0.645

0.595

0.64

0.59

0.635

0.585

0.63

0.58

0.625

0.575

0.62

0.57

0.615

0.565

0.61

0.56

0.605

0.555

(五)等待期调整系数

等待期(年数)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5 年

系数

0.95

0.90

0.86

0.82

0.80

(六)综合调整系数

编号及项目风险说明

1 财务状况最近 2-3 年的盈利状况。

2 人员情况过去 1 年的员工流动率。

3 销售情况美国及加拿大地区的销售占比。

4 零部件管理

管理是否严格,是否按照认证标准采购。

5 层压工艺是否日常保养良好;是否有健全的制度;是否有准

备状态下的组件或 EVA 过夜;层压工段工人操作是

否规范。

6 车间管理是否能达到 4S 或 6S 水平。

7 技术工艺是否有交联度检测纪录,并且及时处理不合格问题;

是否做外观检查和绝缘测试;是否做电性能检测;

工人是否掌握焊接层叠工艺。

是否经过 TUV、UL 等其他各机构的认证 8 质量认证体

9 过程质量控

是否经过第三方检验机构的随机过程质量检测

制体系

10 历史索赔 是否有出险纪录,及一定批次的索赔。

11 其他情况同时购买大地保险其他保险产品。

系数

0.75-1.10

0.85-1.05

1.00-1.07

0.75-1.10

0.85-1.15

0.85-1.05

0.75-1.17

0.75-1.10

0.80-1.20

0.75-1.05

0.95-1.00

备注

可根据

实际情

况,选

择是否

继续核

保或者

拒保。

注:综合调整系数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情况,对上述 11 个选项选

择相应的系数值连乘而得。

三、保费计算公式

总保费=当年销售额×基准费率×组件类别调整系数×

当年销售额调整系数×赔偿限额调整系数×绝对免赔额调

整系数×等待期调整系数×综合调整系数之乘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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