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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7日发(作者:)
张晋彬、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
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6
【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288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飞袁劲秋吴志
【审理法官】李飞袁劲秋吴志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晋彬;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晋彬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晋彬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晋彬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张晋彬上诉主张其并未在QQ空间发布骚扰、违规信息,腾讯公司不应冻结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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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帐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
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侵权证据不足法院调查取证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
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冻结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晋彬上诉主张其并未在QQ空间发布骚扰、违规信息,腾讯公司不
应冻结其QQ帐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
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张晋彬在本
案中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未通过QQ空间发布违规信息,故腾讯公司依据服务协议约定
对张晋彬的QQ帐号采取封停措施,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张晋彬的上
诉理由和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得
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08:4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使用的QQ账号16×××20于2019年5月13日
被被告以QQ空间发布、传播垃圾或骚扰信息而永久冻结,原告联系被告客服后,客服回复经
对该账号使用情况再次评估,该QQ空间涉及发布诱导、广告骚扰类信息等违规行为,不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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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晋彬负担。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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