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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1日发(作者:)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
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加强计算机技
术与软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国计算机应用技术和软
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以及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社会各界从事计算机应用技术、
软件、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以下简称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纳入全国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工作由人事
部、信息产业部共同负责,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试题、
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考试办法。
第五条 人事部、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和信
息产业市场需求,设置并确定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
考试专业类别和资格名称。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级别设置: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3个层次。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组织专家拟订考试科目、考试
大纲和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和统
筹规划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
和试题,会同信息产业部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确
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恪守
职业道德,具有一定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的人员,均可根据
本人情况,报名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级别的考试。
第九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者,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
部、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专业技
术资格(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条 通过考试并获得相应级别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
(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
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
例》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从获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
平)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取得初级资格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中
级资格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高级资格,可聘任高级工程
师职务。
第十一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实施全国统一
考试后,不再进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相应专业和级别的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实行定期
登记制度,每3年登记一次。有效期满前,持证者应按有关
规定到信息产业部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
(二)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专业岗位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再次登记的人员,还应提供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
术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 对考试作弊或利用其他手段骗取《中华人民
共和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一经发
现,即行取消其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
第十五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
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
定和程序,申请参加考试和办理登记。
第十六条 在本规定施行日前,按照《中国计算机软件
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1〕6号)
参加考试并获得人事部印制、人事部和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计算机软件初级
程序员、程序员、高级程序员资格)和原中国计算机软件专
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委员会统一印制的《计算机软件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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