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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4日发(作者:)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市疾
控机构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1.03.05
• 【字 号】渝财综〔2021〕7号
• 【施行日期】2021.03.0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疾病防控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市疾控机构
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的通知
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财政局、市场监
管局,重庆高新区财政局、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严防聚集性疫
情、做好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各级疾控机构核酸
检测能力水平,满足“愿检尽检”人群需求。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全市各级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向自愿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
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
“非税收入”,第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47项“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入”,第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卫生健康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编码为
103044750)。
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另行核定。
三、执收单位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
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自觉接受财
政、发展改革、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
征收费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
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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