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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4日发(作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疾
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21.12.24
• 【字 号】粤发改价格函〔2021〕2535号
• 【施行日期】2021.12.2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疾控机构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21〕2535号
省卫生健康委,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有效应对疫情形势变化,根据《广东省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控机构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16号)等规定,进
一步降低我省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包括检测服务费和试剂费用。单样检测服
务收费标准降至25元/人份(不含核酸检测试剂费),若每人份核酸检测及试剂费
总和超过40元的,单样检测服务费及试剂费总和按40元/人份收取;混合检测收
费标准降至8元/人份(含核酸检测试剂费,不区分混合检测比例)。抗体检测收
费标准为:单独检测IgG、IgM项目的降至15元/项,同时检测IgG和IgM项目的
合计25元/次,均不含抗体检测试剂费。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和抗体检测试剂按照实际购进的集采中选产品价格执
行。上述收费标准不区分普检快检。
二、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属于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减免收费、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征收标准和坐收坐支。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
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检测
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386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如遇国
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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