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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4日发(作者:)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
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8
【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77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军欢胡瑜胡玉凌
【审理法官】郑军欢胡瑜胡玉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吴小敏
【当事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吴小敏
【当事人-个人】吴小敏
【当事人-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胡瞻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李舟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邵哲臻上海
昌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胡瞻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李舟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邵哲臻上海昌
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胡瞻李舟邵哲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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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上海昌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吴小敏
【本院观点】上海电信主张字节跳动公司与吴小敏构成共同侵权,故其应对吴小敏的侵权行
为承担连带责任。首先,上海电信就其主张的涉案文章属于新闻性质未提供足够依据。
【权责关键词】过错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证据保全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海电信主张字节跳动公司与吴小敏构成共同侵权,故其应对吴小
敏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上海电信指出的字节跳动公司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三点,一是未
履行用户身份信息审核义务,二是未履行用户发布信息内容的审核义务,三是对涉案侵权文
章存在推荐行为。第一,关于用户身份信息审核。“XX”系吴小敏在字节跳动公司所经营的
“XX”平台上的注册号。字节跳动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显示,其已审核注册者吴小敏上传的真
人头像及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在本案中,字节跳动公司也向上海电信披露了吴小敏的注册信
息、IP地址等内容,一审法院依据上海电信的申请将吴小敏追加为本案被告并判决其承担侵
权责任。上海电信主张字节跳动公司未尽主体审核义务依据不足。第二,关于发布信息内容
审核。上海电信认为涉案文章属于新闻性质,而字节跳动公司并未获得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应对用户发布的文章尽到内容审核义务。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上海电信就其主张的涉案文
章属于新闻性质未提供足够依据。其次,涉案文章系由注册号“XX”发布。字节跳动公司是
以自己的服务器为涉案文章提供上传信息的存储空间,以供其他网络用户浏览,其属于提供
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字节跳动公司作为提供
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之义务在于接到被侵权人发出的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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