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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日发(作者:)
宋可心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
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15
【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89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苑薇李蔚林周晓莉
【审理法官】刘苑薇李蔚林周晓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宋某;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宋某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宋某
【当事人-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
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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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法院调查取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
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
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
果。本案中,虽宋某称其曾拿着京东贸易公司开具的调档函将档案取出并交给京东贸易公司
人事部,但在京东贸易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形下,宋某并未就其主张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且经查明宋某的人事档案已由房山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转至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其档案
并非在京东贸易公司处,故宋某要求将人事档案从京东贸易公司转移出来、京东贸易公司赔
偿未转移人事档案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与查明事实不符,亦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
持。 另,对于宋某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一节,因其调查取证内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无意
义,故对其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5:10:0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11月,宋某与京东贸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期限为2009年11月至2010年10月,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2010年12月,宋某因个人原
因离职。 房山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档案查询显示:宋某的档案已于2009年10月15日从房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宋某负担(已交纳)。 本
山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转到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 2021年9月28日,宋某到开发区劳
仲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京东贸易公司将宋某的人事档案转移出来;2.京东贸易公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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