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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日发(作者:)

上诉人侯永慧与被上诉人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

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5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71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桂艳

【审理法官】桂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侯永慧;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

【当事人】侯永慧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侯永慧

【当事人-公司】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彦博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史月红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

事务所;马军北京凯联律师事务所;李泰龙北京凯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彦博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史月红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

务所马军北京凯联律师事务所李泰龙北京凯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彦博史月红马军李泰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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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凯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侯永慧

【被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1.一审中神州数码南京分公司提供了工资明细表,侯永慧对其真实性不持异

议。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神州数码公司是否应支付侯永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神州数码南京分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经核准注销。二审中,

神州数码公司声明,神州数码南京分公司的权利义务均由其设立人神州数码公司承担,且对

其作为二审诉讼主体进行诉讼不持异议。 本院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向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确认因神州数码南京分公司已注销,神州数码公司可配合侯永慧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

续。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神州数码公司是否应支付侯永慧违法解除劳

动合同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侯永慧本应于产假期满后即

2019年8月30日开始上班,但直至2019年9月6日侯永慧均未至神州数码南京分公司报

到。2019年9月6日,神州数码南京分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以侯永慧

旷工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合同,亦于同日将解除事由通知工会。后神州数码南京分公司将解除

通知邮寄至劳动合同中留存的送达地址处,该邮件因侯永慧于2019年9月16日拒收被退

回。因此,神州数码南京分公司解除与侯永慧的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劳动

合同应于邮件被拒收退回之日即2019年9月16日解除。侯永慧上诉称神州数码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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