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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日发(作者:)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文龙名誉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30
【案件字号】(2021)川71民终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钟欣赖佳鹃王桂蓉
【审理法官】钟欣赖佳鹃王桂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文龙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文龙
【当事人-个人】张文龙
【当事人-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琼飞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宁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琼飞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宁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琼飞宁超
【代理律所】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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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文龙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
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0:47:05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文龙名誉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71民终6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
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飞,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龙。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文龙名誉权纠纷一案,不
服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21)川710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审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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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其不再缴纳上诉费。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
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钟 欣
审 判 员 赖佳鹃
审 判 员 王桂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璐璘
书 记 员 陈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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