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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0日发(作者:)
制造销售翻新手机,被判四年刑
【关键词】假冒注册商标罪 非法经营罪 翻新机
【案例来源】(2015)深福法知刑初字第126号
【导读】
日常生活中,我们在网上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电子产品尤其是手机的时候,常会看到买
家提问该产品是不是翻新机的问题。对于消费者来说,这可能就是一个产品选择的问题,
而对于手机产品翻新行为人而言,此行为可能给其带来不法利益的同时,也带去牢狱之灾。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起,被告人曾某以委托他人组装假冒苹果手机以及雇佣工人在深圳市福
田区某民房对苹果旧手机更换带有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后盖,外壳等方式翻新苹果手机,
并在深圳市福田区通天地市场某号商铺销售牟利。5月7日,福田分局民警对该店铺进行
搜查,在现场查获114部已经组装、翻新好的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手机。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曾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
没收、上缴国库。
【评析】
关于本案中,被告人组装、翻新手机的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问题。广东长昊
律师事务所专业商标法律师陈键城认为:
按照我国《刑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是指为
达到冒充他人商品的目的而在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以及为实现该目的而实施
的预备行为。 大致说来,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几种行为:(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
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而进行销售的;(3)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
商标标识的。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在本案中,苹果公司所注册的两个商标均具有较强的辨识度,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声
誉,被告人曾某在未经商标注册人即苹果公司的许可的情况下,委托以及雇佣他人以更换
更换带有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后盖,外壳等方式翻新苹果手机,其行为符合未经注册人许
可,擅自在同一商品上使用同样的商标。其次,被告人曾某将组装、翻新好的带有苹果公
司注册商标的手机在福田区通天地市场F3F58号铺进行销售,既然其在销售前就已经做出
了组装翻新手机的行为,足以说明其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综上,
不难看出被告人曾某金的行为确实属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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