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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8日发(作者:)
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与何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15
【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110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建清赵斌姚红
【审理法官】张建清赵斌姚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何丹
【当事人】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何丹
【当事人-个人】何丹
【当事人-公司】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
【被告】何丹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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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证据交换质证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
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本案中,小米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以何丹不能胜任工作,
2020年9月邀请何丹进入绩效改进计划进行培训,但小米公司与何丹签订的《绩效改进计
划》,明显属于其公司制定的工作计划和目标,而非培训。小米公司在未对何丹进行培训或
者调岗的情况下,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对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
行劳动合同,现何丹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故对小
米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小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
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
【更新时间】2022-09-24 03:28:0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何丹于2019年5月27日入职小米公司,双方签订了
期限至2022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 小米公司主张因何丹绩效考核分数较低,属于不能
胜任工作,何丹签订了其公司制定的《绩效改进计划》,实为对何丹进行的培训,其中约定
何丹的具体改进目标和衡量标准,如何丹经此次改进考核未达标,则视为其经改进后仍不能
胜任工作,何丹应提起离职申请。经评测,何丹此次改进计划反馈分数低于最低要求,应视
为其不能胜任工作。其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通过微信形式告知何丹改进计划不达标,属
于经培训后其仍不能胜任工作,并向其邮寄了解除协议,因何丹不同意在解除协议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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