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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4日发(作者:)
旅游交通管理案例
【案例】客运合同自购票生效 乘客对产应保障安全
2003年7月23日,游客李某乘坐一辆大巴车到秦皇岛旅游,当车快行至秦皇岛市区
时,李某发现自己的手机被窃贼用刀片割开手机套后偷走了,便告诉开车司机:“我的手机
被偷了,请你把车开至派出所”。司机不予理睬。乘务员说:“没有办法,这么多人要上下
车”。李某随即向“i10”报警,要求协助调查。然而该车司机及乘务员却不顾李某的要求,
打开车门把乘客放下车去,等“110”赶到时,乘客已经基本走光,给寻找手机的调查取
证工作造成困难。
思考题
本案例中,大巴车司乘人员的做法是否合法?游客李某可否得到赔偿?
案例解析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
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
例中,自李某购票乘车之时起,便与大巴车公司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大巴车公司有义务
将乘客安全、及时地送达目的地,并承担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包括保护乘客
的人身、财产安全。所以大巴车司乘人员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而李某在接受大巴车服务的
过程中,属于消费者,其财产权利受到侵害,也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得
到相应的赔偿。
【案例】变更运输合同 需有相关凭证
2002年5月12日,广州市某旅行社与某火车站订立了一份铁路货运合同,向湘潭市
某批发市场发运一批旅游工艺品。合同订立后,铁路部门即按要求运货。其间,该旅行社
根据市场需要,意欲将这批工艺品由原到站改为怀化火车站,收货人由某批发市场改为某
百货商场。经铁路部门同意,由某百货商场于7月16日接货。7月25日,某批发市场持
原领货凭证反复向货物始发站查询,得知该货已改发至怀化市。于是,该批发市场有关人
员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领回原定的旅游工艺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思考题
结合相关法规,你认为批发市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解析
本案例是一起铁路货运合同变更引起的纠纷。铁路货运合同的变更,是指铁路部门承
运货物后,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且得到铁路部门同意的行为。这
种变更有以下特点:第一,发货人变更合同的要求是向中途货物所在站或到站提出;第二,
由于该种合同的收货人可以是发货人以外的人,他虽未参加订立合同,但作为合同当事人
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第三,铁路货运合同的变更,不仅要提出货
物变更要求书,还应提出领货凭证。按照法律规定,发货人和铁路部门提不出领货凭证或
没有领货凭证,也提不出其他相关有效的证明文件,则不能变更到货地点和收货人。本案
例中,该旅行社在变更了运输合同的情况下,未及时与某批发市场取得联系和沟通,应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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