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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4日发(作者:)
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陵东公安派出所、赵丽楠公安行政管
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公安 治安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9
【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7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史越洋白凤岐金明月
【审理法官】史越洋白凤岐金明月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陵东公安派出所;赵丽楠;魏嘉彤
【当事人】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陵东公安派出所赵丽楠魏嘉彤
【当事人-个人】赵丽楠魏嘉彤
【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陵东公安派出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陵东公安派出所;魏嘉彤
【被告】赵丽楠
【本院观点】本案焦点问题为上诉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是否经过调查确认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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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中规定的情形。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管辖第三人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上诉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是否经过调
查确认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中规定的情形。本案中,根
据上诉人及被上诉人提供的视频资料能够看出赵丽楠与魏嘉彤之间确有争执行为,陵东派出
所应结合争执产生的原因,对双方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认定,陵东派出所作出
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未进行调查认定,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8:33:58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2018年8月29日12时30分许,赵丽楠与魏嘉彤在沈阳市
××××北街处,因驾驶车辆险些发生刮碰产生口角,并进而引发纠纷。赵丽楠报警,陵东
派出所于2018年8月30日受理案件,并进行了调查、询问。2018年11月1日,陵东派出
所作出沈公皇(治)行终止决字[2018]426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认定赵丽楠财物被毁案具
有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
规定,决定终止调查。赵丽楠不服,向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申请复议。沈阳市公安局皇姑
分局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沈公皇复决字[2018]015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根据卷宗材
料,赵丽楠是否在纠纷中受伤以及其表和手机是如何损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
沈公皇(治)行终止决字[2018]426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陵东派出所分别于2019年2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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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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