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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2日发(作者:)
西安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诉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
司、西安某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
权纠纷案
文章属性
• 【案 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案 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817号
•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二审
• 【裁判时间 】2022.12.30
正文
西安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诉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西安某无线
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8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彼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缑正,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某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宏,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西安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脑上海公司)因与被上诉
人西安某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某通信公司)、原审被告西安
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
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陕民初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
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8月4
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于2022年10月26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某电脑上海公
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缑正到庭参加了开庭和询问;被上诉人西安某通信公司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宏、王嘉到庭参加了开庭和询问,法定代表人曹某到庭参加了
询问;原审被告西安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到庭参加了开庭。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某电脑上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为:(一)原审存在程序违法,应当依法发回重审。1.关于审判委员会
讨论决定的告知程序。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属于审判人员,法
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审判委员会委员身份,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回避。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第7条也要求各级法院,对于“依法提请审判委员会讨
论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宣布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审判委员
会委员申请回避”。原审程序中,原审法院未告知审判委员会委员相关信息,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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