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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6日发(作者:)
分期付款服务协议(精选3篇)
分期付款服务协议 篇1
分期付款服务
合同编号:
签订地:
甲方:
乙方:
1、 分期付款或消费贷款(以下简称"分期付款业务"),应贷款人
的要求,甲方特申请乙方为其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务并向贷款人提
供担保。
2、 乙方接受甲方的申请,同意为其《贷款合同》(具体以实际
签署的 合同名称为准,以下简称"《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
人提供担保。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
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垫资代购(本服务仅针对汽车分期业务)
1、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汽车分期付款垫资代购。代购方由乙方指
定,并由甲方与代购方另行签订《委 托代购》,代购服务费由乙方代
为收取。
2、 甲方申请的贷款无论何种原因不被批准发放的,甲方应自代
购方垫付之日起30天内或自乙方通知之日起3天内一次性归还代购方
的垫付款。甲方未按约定及时归还垫付款的,甲方同意将车辆交由乙
方质押处置,处置后所得款项优先偿还甲方所欠乙方债务。
3、 因乙方对代购垫资款项提供商业履约保证担保。甲方违反
《委托代购协议书》约定导致乙方履行担保义务的,甲方同意将车辆
交由乙方质押处置,处置后所得款项优先偿还甲方所欠乙方债务。
第二条分期付款服务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分期付款服务,具体权利义务约定如下:
1、 乙方为甲方分期付款推荐合适的贷款人并协助甲方向贷款人
报送相关贷款资料。
2、 甲方同意乙方对其进行资信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银行
征信查询和提交的贷款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条抵押登记
l、甲方将车辆抵押给贷款人外应当向乙方再抵押。贷款人为第一
抵押权人,乙方为第二抵押权人。
2、甲方在办妥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前,应将抵押车辆的购车发票原
件、车辆保单(含商业险和交强险, 下同)原件交乙方代为保存,并
向乙方支付抵押保证金(贷款额的10%)。甲方办妥车辆抵押登记后,
甲方同意乙方将车辆购车发票原件、保单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由乙方转交贷款人留存。 甲方办理易贷业务的,应在提供贷款资料的
同时将登记证书原件交由乙方,抵押登记办妥后由乙 方转交贷款人留
存。
3、甲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国产车自放款之日起15天内,进口车
30天内)办妥车辆抵押登记手续。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抵押登记
手续的,应当将车辆交由乙方质押处置。
4、甲方还清贷款及乙方垫付款后,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委托乙方
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私自向贷款人领取。
第四条车辆保险
1、 为维护抵押车辆的财产安全,保障抵押物价值,在汽车分期
付款贷款存续期内,甲方应按照贷款 人要求的险种办理车辆保险手续,
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人。
2、 在分期付款贷款存续期内,甲方同意车辆保险(含交强险和
商业险,下同)的续保在乙方选择的 保险公司办理,并在保险办妥后
及时将保单正本交送乙方,由乙方转交给贷款人留存。
3、 在保险到期之日前未收到乙方续保通知的,甲方应直接到乙
方业务网点办理车辆保险手续或通过 电话向乙方咨询办理事宜,因甲
方未及时办理车辆续保而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4、 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的车辆保险委托其他第三方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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