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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3日发(作者:)

宁波市江北华银金属回收加工厂、华润置地(宁波)实业有限

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25

【案件字号】(2021)浙02民终25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宁波市江北华银金属回收加工厂;华润置地(宁波)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新湾头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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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陈石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沈芳芳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石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沈芳芳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石沈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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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宁波市江北华银金属回收加工厂;宁波新湾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鸿益置业有限

公司;浙江宸丰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华润置地(宁波)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华润宁波实业公司系港商独资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

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第四条的

规定,本案应当由具有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归口管辖,而涉案地块

所在地的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不具有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也未成立专

门的合议庭,故本案依法应当其上一级法院,即由本院按一审程序立案审理,一审裁定应予

撤销。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侵权恢复原状级别管辖第三人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华润宁波实业公司系港商独资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

第四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具有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归口管辖,而

涉案地块所在地的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不具有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也

未成立专门的合议庭,故本案依法应当其上一级法院,即由本院按一审程序立案审理,一审

裁定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5民初750号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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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由本院按照一审程序审理。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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