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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日发(作者:)
郭晋阳与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二审
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9.23
【案件字号】(2022)沪02民终68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迎昌姚敏李伊红
【审理法官】李迎昌姚敏李伊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郭晋阳;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凝鹏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信威摄影器材
有限公司
【当事人】郭晋阳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凝鹏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信威摄影器材有
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郭晋阳
【当事人-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凝鹏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信威摄影器材有限
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田永富北京荟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田永富北京荟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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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田永富
【代理律所】北京荟高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郭晋阳
【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凝鹏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信威摄影器材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代理合同侵权赔礼道歉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郭晋阳主张三被上诉
人侵犯其知情权和求偿权,要求三被上诉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但郭晋阳未提供充分证据证
明三星公司或凝鹏公司就涉案手机屏幕耐磨性或拍摄效果存在虚假宣传或隐瞒商品真实情况
等行为,且上述行为使郭晋阳做出购买手机的错误意思表示。同时,郭晋阳未提供充分证据
证明三星公司或凝鹏公司在本案中存在欺诈行为或隐瞒商品缺陷造成其相应损害后果从而需
承担惩罚性赔偿等情形。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三星公司和凝鹏公司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侵权责
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最后,郭晋阳已使用涉案手机2年余,其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
涉案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且三星公司亦不同意对涉案手机产品质量进行鉴定,故本院对郭晋
阳要求就涉案手机产品质量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信威公司并非涉案手机的生产者或销
售者,郭晋阳要求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并无依据。综上,郭晋阳之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
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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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0元,由上诉人郭晋阳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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