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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1日发(作者:)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单位通用办

公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4.07.25

• 【字 号】滁政办秘[2014]98号

• 【施行日期】2014.07.2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单位通用办公资产

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滁政办秘〔2014〕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单位资产配置管理,降低行政

成本,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市直机关单位通用办公资产配置标准(试

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7月25日

滁州市市直机关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

214号)和《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滁政办

〔2010〕133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安徽省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

标准(试行)》(财资〔2013〕491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配置标准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

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直属的全

额拨款的正县级(含)以上事业单位。

市直事业单位可参照此标准执行,具体配置标准不得超过本标准及国家有关规

定。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资产主要是指满足市直机关单位日常办公基本需要

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不含特殊需要专业类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家具。

第四条 本标准是市直预算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资产配置计

划、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审核审批资产处置事项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标准主要是根据市编办核定的内设机构数量和人员编制内实有人

数等确定,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和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1. 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

到的标准。配置未达到实物量标准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逐步改

善。

2. 价格上限标准,是配置资产时的价格上限,应当在资产功能满足使用要求

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3. 使用年限标准,是最低使用年限。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不得更新。已达

到规定使用年限,尚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本规定以外的其它资产,国家和省、市有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执

行;没有规定标准的,应按照保障需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合理配备。

第七条 因特殊行业、特殊工作和特殊情况(如因机要、纪检、保密、专业

管理等特殊工作需要)确需超标准配置或提前更新的,应根据行业有关规定,按照

从严控制的原则,另行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章 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本文标签: 标准资产配置单位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