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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4日发(作者:)

《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

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全文)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

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各区生态环境局,各

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污染场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为

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对接国家污染场

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规范,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

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6月20

日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污染场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用地

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对接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制

定本工作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详细

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本指南不适用于含

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地块。二、原则规定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

关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与指南,并符合本工作指南相关要求。国

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与指南,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已发布的技术标准:(1)《场地环

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3)《污染场地风险

评估技术导则》(HJ 25.3)(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5)《污染地块风

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6)《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

管控技术导则》(HJ 25.6)(7)《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原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8)《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

部公告2017年第72号)(9)《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1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时,按照国家最新

发布的标准规范执行。三、技术要点(一)场地环境调查监测1、初步调查监测点位布设方

法初步调查监测点位布设优先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通过场地调查阶段获得的相关信息,基

于专业判断识别场地内可能存在污染的区域,并在疑似污染区域设置监测点位(如图1所

示)。2、初步调查监测点位采样深度分3层采集土壤样品,分别采集表层土壤(0~-0.5m)、

下层土壤(-0.5m~地下水位)及饱和带土壤(地下水位以下)样品。土壤钻孔埋深不低于

6m,土壤样品筛选间隔不超过2m,同一性质土层厚度较大或出现明显污染痕迹时,根据筛

查结果和实际情况在该层位增加采样数量。3、详细调查监测采样详细调查监测采样深度应

根据初步调查监测结果分析而定,详细调查监测土壤采样深度至少要大于初步调查监测污染

超标深度。详细调查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密布点,一次性调查不能满足调查要求的,则应继续

补充调查直至满足要求。详细调查中地下水检测项目以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确定的场地关注污

染物为主。(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第一类参数(见表1)应根据场地环境实测数据定值,

第二类参数应采用表1的推荐值,其余参数采用国家标准规范推荐值。表1上海市污染场地

风险评估模型参数推荐值(三)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环境监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工作按《上

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试行)》开展,风险管控工程环境监理可参照执

行。(四)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文件发布之日前,修复技术方案已由区生态环境部门审

核通过并出具意见的,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可按《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技术

规范(试行)》执行;其他情形的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均按《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

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 25.5)和《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2019)执行。(五)评估标准选用1、土壤关注污染物的筛选标准使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地下水关注污染物的筛选标准

使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IV类标准限值。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

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6月24日印发

本文标签: 调查修复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