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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3日发(作者:)
网络安全法二十七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络
服务提供的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技术措施和其
他必要措施,防止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
络安全的行为;发现或者接到用户关于侵犯其个人信息安全的
投诉后,应当采取措施,立即停止违法活动,采取救济措施,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自行建立
网络安全保护体系,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合理配置网络安全
设备,及时消除网络安全隐患。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网络服务进行监测、记录,并根据
国家规定保存有关网络日志数据,至少保存六个月。网络日志
数据的保存、调用、提供和删除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用户提交、发布的信息内容应当加强审核,
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采取删
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部门报
告。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未经用
户同意,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传输、公开或者销售用户个人
信息。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发生在其网络服务中的影响用户网络安全
事件负有通报、协助、配合等义务,并在与用户协商一致的情
况下,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网络服务中出现的漏洞和安全隐患
采取立即补救措施,防止损害用户网络安全。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尽量采取必
要技术手段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毁损、丢失、被篡改。
总之,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加强
对网络安全的保护,保障用户信息的安全,防范和打击网络安
全事件,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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