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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7日发(作者:)

海市地方标准

DB31/T 457.3-2009

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

第3部分:交通

Guidelines for English Translations in Public Places

Part III - Public Transportation

2009-09-14 发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9-10-01 实施

前 言

为规范本市公共场所的英文译写,进一步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推动上海国际化进程,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上海市人

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基本规则》

以及国家和上海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DB 31/T 457《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分为十个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实体名称;

——第3部分:交通;

——第4部分:旅游;

——第5部分:文化体育;

——第6部分:教育;

——第7部分:金融;

——第8部分:医疗卫生;

——第9部分:邮政电信;

——第10部分:商业服务业。

本部分为DB 31/T 457的第3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本部分起草人:潘文国、姚锦清、朱榄叶、周洪钧、朱永生、张日培、林元彪、戴文超。

本部分于2009年9月首次发布。

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 第3部分:交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交通行业英文译写的术语和定义、翻译方法和要求、书写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公共交通枢纽等实体名称、交通基础设施及功能信息、警示和提示信息的英文译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17733 地名 标志

GB/T 16159 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DB31/T 457.1 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 第1部分:通则

DB31/T 457.2 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 第2部分:实体名称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公共交通 Public Transportation

指向公众开放、提供客运服务的交通运输系统,包括航空客运、铁路客运、轨道交通客运、汽车客

运和轮船客运。

3.2

交通枢纽 Transportation Hub

本文标签: 部分客运上海市规范译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