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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6日发(作者:)
张宝明与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街
道办事处等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6
【案件字号】(2019)晋行终9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魏晓俊石春英闫成先
【审理法官】魏晓俊石春英闫成先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宝明;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街道办事处;太原市万柏林
区和平街道南社社区居民委员会
【当事人】张宝明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街道办事处太原市万柏林区
和平街道南社社区居民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张宝明
【当事人-公司】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街道办事处太原市万柏林区和
平街道南社社区居民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张卫东山西允哲律师事务所;王晓东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卫东山西允哲律师事务所王晓东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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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张卫东王晓东
【代理律所】山西允哲律师事务所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张宝明
【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街道办事处;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街
道南社社区居民委员会
【本院观点】本案的核心争议是上诉人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证据确凿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是上诉人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诉涉房屋于
2016年12月31日被拆除,根据当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
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上诉人在当时即已经知道拆除事实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2日
提起本案诉讼,明显超过法定2年的起诉期限。诚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不仅应当包括
知道行政行为本身还应当包括知道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如果当事人虽然知道行政行为本
身,但是却不知道行政行为实施主体,并为之尽力查找因此而耽误起诉期限的,应当从整体
上把握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时间。但是根据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即自认的“当天下午,被告
二街道办副主任及被告三南社村的代理村长白建国雇用保安、搬家公司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
除"的事实,以及二审询问时,上诉人之子张立志关于“(拆除的时候)有街办的两个人,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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