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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日发(作者:)
深圳某公司、杭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
纷案
文章属性
• 【案 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 【案 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605号
•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二审
• 【裁判时间 】2023.06.27
正文
深圳某公司、杭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160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杭州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
上诉人深圳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某公司)、黄某
某、陈某某、叶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的(2020)浙01知民初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
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2月14日
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支持深圳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
求或发回重审;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杭州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
一审判决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存在错误。1.复制部分软件源代码文件的行为构成侵
权,一审法院未对本案的部分复制行为进行审理和认定,属于遗漏诉讼请求。2.虽
然涉案鉴定报告的结论认为“商品运营管理系统[简称:OC]V1.0”(以下简称权利
软件)与杭州某公司“运营后台”软件(以下简称被诉侵权软件)源代码的整体相
似率较低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但综合在案证据、鉴定报告的检出情况以及杭州某
公司、黄某某、陈某某、叶某所作的答辩解释,能够证明杭州某公司、黄某某、陈
某某、叶某对深圳某公司的权利软件源代码进行了整体复制和修改,基于高度盖然
性的证明标准,应依法认定杭州某公司、黄某某、陈某某、叶某对深圳某公司的权
利软件源代码实施了整体复制、修改并篡改署名的侵权行为。(二)涉案鉴定报告
存在诸多问题,导致整体相似率低,应当依法重新或补充鉴定。1.鉴定检材版本存
在问题。应当使用权利软件2018年10月26日版本作为权利基础和鉴定检材,而
非权利软件登记版本。2.鉴定机构查找相同源代码的具体步骤、方法及比对方法存
在严重问题,直接导致遗漏相同源代码文件。3.鉴定机构判定软件整体是否相同或
实质性相似的方法和标准存在错误。首先,鉴定机构未通过代码行数来界定相同代
码比例而是依据代码量认定软件中相同代码情况,而依据代码量作判定容易出现大
量无任何实质意义的代码段也被统计进整体代码量中,从而稀释相同代码占比。其
次,鉴定机构仅以相同源代码占权利软件核心源代码(app文件中的代码)的字节
大小比例来判定被诉侵权软件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忽略了不同源代码与软件核
心功能的关联程度,未考虑不同源代码所占权重,缺乏合理依据,有失偏颇。4.本
案应当对被诉侵权软件中包含“wufly”关键词进行补充鉴定。
杭州某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未遗漏诉讼请求。经一审法院释明,深圳某
公司明确其诉讼请求是停止对整个软件的侵权,即其请求的基础是整个软件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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