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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0日发(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与英特尔公司商标权无效
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2
【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51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
【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英特尔公司;北京印天网真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英特尔公司北京印天网真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英特尔公司
【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印天网真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董春晓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王惠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董春晓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王惠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董春晓王惠
【代理律所】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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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印天网真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英特尔公司
【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
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
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第三人关联性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档案、各引
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阶段和原审诉讼阶段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
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在二审诉讼中,英特尔公司提交了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原的(2019)京行终3957号行政判决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以上事实,有英特尔公司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
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
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认定商品或者服
务是否构成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类似商品和服务区
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商标近似是指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或
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
似。在认定诉争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时,需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
度、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以及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因
素,以及前述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以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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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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