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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9日发(作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

辽宁省“三医联动”综合监管举报平台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 【公布日期】2019.10.21

• 【字 号】辽卫发〔2019〕60号

• 【施行日期】2019.10.2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建立辽宁省“三医联动”综合监管举报平台的通知

辽卫发〔2019〕60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沈抚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属各医疗机构、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省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处

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

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完善我省医疗卫生行业社会监督机制,畅通

公众监督举报渠道,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严厉打击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医

疗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部门协作、长效监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省卫生健康委、

省医疗保障局决定联合建立辽宁省“三医联动”综合监管举报平台(以下简称“平

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分工

平台依托辽宁省12320业务系统进行建设,平台运行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指导

工作由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处负责。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内设的省12320卫生健

康热线管理中心负责平台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综合监督处,省医疗保障局机关党委办公室(党委)

为业务分办部门,具体负责业务分办工作。

各市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省属医院,省疾控中心,省卫生健康委、医

疗保障局各相关处室为业务办理部门,具体承办投诉举报业务办理工作。

二、受理范围

(一)平台受理反映全省各医疗机构存在的医疗、医药和医保类违规、违

纪、违法等行为的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应当有具体举报对象、投诉请求、事实

和理由。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2.投诉举报事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的;

3.投诉举报事项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

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4.投诉举报事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投诉举报事项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

予以受理,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三、受理方式

(一)电话受理。12320卫生健康热线为受理投诉举报事项的主要方式。热

本文标签: 举报投诉辽宁省医疗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