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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3日发(作者:)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

二○一三年

目 录

一、建筑节能管理 ······································································································ 1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 8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26

四、勘察设计管理 ······································································································ 36

五、城乡规划管理 ······································································································ 47

六、城市建设管理 ······································································································ 52

七、燃气供热管理 ······································································································ 93

八、房地产业管理 ······································································································ 104

九、住房保障管理 ······································································································ 123

十、住房公积金监管 ··································································································· 127

十一、村镇建设管理 ··································································································· 128

十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 131

十三、建筑市场招投标管理 ·························································································· 135

十四、建筑执业人员管理 ····························································································· 140

说 明 ······················································································································ 151 1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建筑节能管理

违 法 行 为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2、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3、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违 法

程 度

违 法 情 节 对应处罚标准

一般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公司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以上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4%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严重

1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民违 法

程 度

一般

违 法 情 节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对应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3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停业整顿,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4%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停业整顿,处1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2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

较重

严重

一般 有以上行为的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4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

用建筑项目合司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较重

5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较重

严重

2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 法

程 度

一般

违 法 情 节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对应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3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降低资质等级,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6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2、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较重

严重

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

7

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一般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严重

较重

8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

较重

严重

3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违 法

程 度

一般

较重

违法情节

有以上行为的

对应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

9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

逾期未进行整改责令停止执业1年

或整改不到位的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建设单位对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的;明示或暗示供热单位采购不符合10

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组织竣工验收时,将没有安装或没有正确安装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按热量收费制度,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能表,未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通过安装前的首次检定,进口的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能表未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用于热量分摊的装置不符合国家有11

关标准的;设计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的;施工单位未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技术、使用不合格供热计量材料、配件、设备的;监理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未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的

《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罚款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或整改不到位的 下罚款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一般

《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降低资质等级,处20万元逾期未进行整改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或整改不到位的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吊销资质证书,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4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

处 罚 标 准

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撤销其认定资格(备注:被撤销认定资格的测评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国家级或省级测评机构)

违 法

程 度

一般

较重

违法情节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逾期不改正的

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对应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热计量措施等12

有关信息,未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未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

能效测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出具虚假能效测评报告的;

(二)越级进行测评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13

书的;

(四)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测评人员的;

(五)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测评数据无法追溯的;

(六)使用未经比对的能效测评软件的

严重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一般 责令改正

撤销其认定资格(被撤销认定资格的测评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国家级或省级测评机构)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有以上行为的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不整改的

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在建筑活动中14

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二条

一般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严重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较重

严重

15

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四条

5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 罚 标 准

违 法

程 度

一般

较重

严重

一般

较重

严重

一般

较重

违法情节

有以上行为的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对应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处四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6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7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节能监测系统、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8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擅自改动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七条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9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能耗情况或者上传分项能耗数据的;

(二)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改造的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八条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较重

严重

6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违 法

程 度

违法情节

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的

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的

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使用的

对应处罚标准

一般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20

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的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九条

较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21

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供热企业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六十条

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一般 有以上行为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不按要求整改或不整改,造成危害后果的

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7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类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违 法

程 度

违法情节 对应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22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小型项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较重 中型项目

严重 大型项目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3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情节严重的

严重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8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洛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 法

程 度

一般

较重

违法情节 对应处罚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24

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情节严重的 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一般

较重

严重

一般

较重

严重

一般

较重

严重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情节严重的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小型项目

中型项目

大型项目

小型项目

中型项目

大型项目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2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合同价款2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合同价款3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5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26

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27

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 法

程 度

一般

违法情节

小型项目

对应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停业整顿,处7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1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挪用费用35%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挪用费用5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28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较重 中型项目

严重

一般

较重

严重

大型项目

小型项目

中型项目

大型项目

29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30

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较重

小型项目,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逾期未改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正

刑事责任

中型项目,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逾期未改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正

刑事责任

大型项目,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逾期未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正

究刑事责任

严重

10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违 法

程 度

违法情节

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7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9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4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4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对应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31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5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降低资质等级;并处3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严重

11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处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

违 法

程 度

一般

较重

违法情节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对应处罚标准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32

逾期未改正的;造成重

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33

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处以3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处以5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严重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一般

严重

一般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逾期未整改的

小型项目

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34

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较重 中型项目

严重 大型项目

发生一般事故的

发生较大事故的

发生重大事故的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发生35

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

一般

较重

严重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12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人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住宅装饰装修人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 法

程 度

一般

违法情节

属于初次,主动改正的,未造成事故的

造成较小事故的,损失较少的

拒不改正,造成较大事故的

属于初次,主动改正的,未造成事故的

造成较小事故的,损失较少的

拒不改正,造成较大事故的

属于初次,主动改正的,未造成事故的

造成较小事故的,损失较少的

拒不改正,造成较大事故的

对应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人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对住宅装饰装修人可处以1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人可处以2万元的罚款,对住宅装饰装修人可处以2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人可处以3万元的罚款,对住宅装饰装修人可处以3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36

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

较重

严重

一般

《山东省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较重

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的

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37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对装饰装修人可处以5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对装饰装修人可处以1.5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对装饰装修人可处以3万元的罚款

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装饰装修人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38

未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

较重

严重

13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违 法

程 度

一般

违法情节 对应处罚标准

有以上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时,未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39

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或者包含住宅装饰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不整改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较重 逾期不整改的

建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40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般 小型项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大型项目

较重 中型项目

14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违 法

程 度

一般

违法情节 对应处罚标准

41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十五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

较重 逾期未办理的 处1000元—5000元罚款

严重 拒不办理的 处5000元—1万元罚款

42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筑业企业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质管理规定》(中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华人民共和国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设部令第159号)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第三十六条 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逾期未改正的 处1000元—5000元罚款

严重 拒不整改的 处5000元—1万元罚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8000元罚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建筑起重机械(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安全监督管理规43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定》第二十八条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一般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

发生较大事故的

发生重大事故的

较重

严重

15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违 法

程 度

违法情节 对应处罚标准

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指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44

工总承包单位和建立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一般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建筑起重管部门责令限期机械安全监改正,予以警告,督管理规定》并处以5000元以第二十九条

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发生一般事故的 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较重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发生较大事故的 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严重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发生重大事故的 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履行下列职责: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45

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一般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建筑起重管部门责令限期机械安全监改正,予以警告,督管理规定》并处以5000元以第三十条

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发生一般事故的 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较重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发生较大事故的 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严重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发生重大事故的 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16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违 法

程 度

违法情节 对应处罚标准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下列职责之一的: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6

(三)审核安装单位指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审核使用单位指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指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一般

发生一般事故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建筑起重民政府建设主管部机械安全监门责令限期改正,予督管理规定》以警告,并处以5000第三十一条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发生较大事故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严重

发生重大事故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监理单位未履行下列安全职责的: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47

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四)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一般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建筑起重民政府建设主管部机械安全监门责令限期改正,予督管理规定》以警告,并处以5000第三十二条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较重

发生较大事故的

严重

发生重大事故的

17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违 法

程 度

一般

违法情节

发生一般事故的

发生较大事故的

发生重大事故的

对应处罚标准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指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48

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建筑起重门责令限期改正,予机械安全监以警告,并处以5000督管理规定》元以上30000元以下第三十三条

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较重

严重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49

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较重

严重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2—5万元的罚款

拒不整改的 处5—10万元的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10万元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30万元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0万元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已经实50

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的

一般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

较重

发生较大事故的

严重

发生重大事故的

18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违 法

程 度

违法情节 对应处罚标准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3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备安全监51

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察条例》第

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 七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发生一般事故的

较重

发生较大事故的

严重

发生重大事故的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52

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

一般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八条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逾期未改正的

处2000元的罚款

严重 拒不整改的 处1万元的罚款

19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 法

程 度

违法情节 对应处罚标准

一般

发生一般事故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特种设备安全53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监察条例》第七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十九条

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

较重

发生较大事故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发生重大事故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2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违 法

程 度

一般

较重

违法情节

对应处罚标准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54

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55

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

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发生一般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发生较大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6万元的罚款

发生重大处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事故的 撤销其相应资格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

严重

一般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逾期未改正的

处2000元的罚款,责令停止使用

严重

拒不整改的

处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1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四条

处 罚 标 准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违 法

程 度

一般

较重

严重

一般

违法情节 对应处罚标准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56

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57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拒不整改的

处5万元的罚款

处20万元的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拒不整改的

较重 责令停止使用,处2000元的罚款

严重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的罚款

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12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1.2万元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0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

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

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58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

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发生一般事故的

较重

发生较大事故的

严重

发生重大事故的

22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违 法

程 度

违法情节 对应处罚标准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2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2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的罚款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59

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一条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发生一般事故的

较重

发生较大事故的

严重

发生重大事故的

60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则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一般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二条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发生一般事故的

较重

发生较大事故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6万元的罚款

严重

发生重大事故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23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 法

程 度

违法情节 对应处罚标准

一般

发生一般事故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的罚款;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的罚款,对检验检测人员处3万元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12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2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三条

较重

发生较大事故的

严重

发生重大事故的

6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四条

一般

较重

严重

违法金额不足1万元的

违法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违法金额10万元以上的

24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违 法

程 度

违法情节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

对应处罚标准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

一般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

严重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64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的;

(二)对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

(四)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以及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

一般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六个月至一年

属于初次,主动改正的,未造成事故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责令其停业整顿六个月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较重

造成较小事故的,损失较少的

严重

拒不改正,造成较大事故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责令其停业整顿一年

25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类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违 法

程 度

一般

较重

严重

一般

违法情节

小型项目

中型项目

大型项目

小型项目

中型项目

大型项目

对应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5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处以8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处以10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罚款

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8%罚款

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

65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66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较重

严重

67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一般 小型项目 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中型项

责令改正,并处30万元罚款

严重 大型项目 责令改正,并处50万元罚款

26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违 法

程 度

一般 小型项目

违法情节 对应处罚标准

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

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5%罚款

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3%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68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较重 中型项目

严重 大型项目

69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较重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严重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自竣工备案一个月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自竣工备案三个月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自竣工半年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一般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0

较重 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严重

27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 法

程 度

违法情节 对应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予以取缔,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罚款或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5倍罚款或处工程合同价款3%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2倍罚款或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

71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较重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严重

以欺骗手段承揽工程的

72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 小型项目

较重 中型项目

严重 大型项目

28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违 法

程 度

违法情节 对应处罚标准

一般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小型项目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25%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款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较重 中型项目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40%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50%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7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严重

大型项目

一般 小型项目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罚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较重 中型项目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0%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50%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严重 大型项目

29

违 法 行 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违 法

程 度

违法情节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对应处罚标准

一般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7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较重

处20万元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处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75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

造成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3%罚款

较重

造成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

严重

造成2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30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违 法

程 度

一般

违法情节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造成安全事故的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造成较大事故的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造成重大事故的,并造成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

责令限期改正

施工单位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对应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76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较重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处15万元罚款

严重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处20万元罚款

77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

较重

严重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

78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一般 小型项目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8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吊销资质证书,处10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较重 中型项目

严重 大型项目

31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违 法

程 度

违法情节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造成安全事故的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造成较大事故的

本条所列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

对应处罚标准

一般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

7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较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申领资质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包建设工程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未经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处10万元罚款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般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80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严重 不整改的

32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违 法

程 度

违法情节 对应处罚标准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8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

(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的;

(四)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

一般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严重 不整改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82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实行监理的:

(一)大中型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民用建筑等工程项目;

(二)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项目;

(四)使用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

一般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的罚款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不整改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的罚款

33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违 法

程 度

一般

违法情节

办理丙级监理资质违反规定的

办理乙级监理资质违反规定的

办理甲级监理资质违反规定的

丙级监理资质违反规定的

乙级监理资质违反规定的

甲级监理资质违反规定的

丙级监理资质违反规定的

乙级监理资质违反规定的

甲级监理资质违反规定的

对应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监理单位在办理资质等级时,弄虚作假、谎报单位情况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严重

83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般

较重

二十八条

严重

一般

未办理资质等级手续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的

较重

严重

34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违 法

程 度

一般

违法情节

丙级监理资质违反规定的

乙级监理资质违反规定的

甲级监理资质违反规定的

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的

情节轻微,造成一定损失的

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

小型项目

对应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监理业务的

较重

严重

83

同上 同上

一般

故意损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利益的

较重

严重

84

省外监理单位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擅自在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较重 中型项目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大型项目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5

四、勘察设计管理类

违 法 行 为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 法

程 度

违法情节

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对应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2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

8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较重

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一般

勘察、设计合同价款在5万元以下的

86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勘察、设计合同价款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严重

36

勘察、设计合同价款在10万元以上的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

违 法

程 度

违法情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勘察设计合同价款在10万元以下的

勘察设计合同价款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勘察设计合同价款在20万元以上的

转包勘察设计项目合同约定在5万元以下的

转包勘察设计项目合同约定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转包勘察设计项目合同约定在10万元以上的

对应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并停止执行业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处80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处100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罚款,可以停业整顿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50%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50%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87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一般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严重

88

《建设工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程勘察设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计管理条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例》第三十程勘察、设计单位的

八条

一般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严重

89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

较重

严重

37

违 法 行 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违 法

程 度

一般

违法情节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对应处罚标准

9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较重

严重

一般

较重

严重

91

《建设工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程质量管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20万元罚款,责令停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但无人员伤亡的

偿责任

处30万元罚款,吊销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且有人员伤亡的

法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责令停止执业1年

但无人员伤亡的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且有人员伤亡的

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死亡人数3人及以上的

对单位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对单位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对单位罚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92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上10%下的罚款

一般

较重

严重

38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 法

程 度

一般

违法情节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无人员伤亡的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有人员伤亡的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不参加施工验槽的,或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对单位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对单位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对单位罚款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

对应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93

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较重

严重

一般

94

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的罚款

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95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一般

较重

严重

39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 法

程 度

一般

较重

严重

一般

较重

严重

一般

较重

严重

违法情节

逾期5日内未办理的

逾期10日内未办理的

逾期15日内未办理的

逾期5日内未改正的

逾期10日内未改正的

逾期15日内未改正的

未造成损失的

造成损失的,但未构成犯罪的

造成损失的,且构成犯罪的

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的

对应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处以1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办理,处以5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办理,处以1万元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9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97

98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99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五)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一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较重

造成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未造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造成经济损失在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20万元以上,或造并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严重

40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处 罚 标 准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下的罚款

违 法

程 度

一般

较重

严重

违法情节

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在1万元以下的

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在2万元以上的

属于初次,主动改正,情节轻微的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程度较轻的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程度较严重的

属于初次,主动改正,情节轻微的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程度较轻的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程度较严重的

对应处罚标准

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罚款

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8%罚款

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10%罚款

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处以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处以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定,给予审查机100

构罚款处罚的

依照本办法规一般

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

《山东省建设工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程勘察设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万条例》第五十二条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

一般

较重

严重

101

较重

严重

41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违 法

程 度

一般

违法情节

逾期5日内未办理的

逾期10日内未办理的

逾期15日内未办理的

对应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处以1000元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办理,处以5000元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办理,处以1万元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由资质证书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严重

一般

伪造、出借、102

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证书专用章的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造成损失的

较重

造成损失的,但未构成犯罪的

严重

造成损失的,且构成犯罪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

一般

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严重 不整改的

42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违 法

程 度

一般

违法情节

有以上行为的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责令限期改正

对应处罚标准

未将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两万以下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两万以下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不整改的

省外、境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本省承包建设工102

程勘察、设计项目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一般

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有以上行为的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较重

同上

严重 不整改的

一般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未包含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的

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较重

严重

43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违 法

程 度

一般

违法情节 对应处罚标准

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未设计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

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严重

对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城镇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未按照规定进102

筑,行一体化同步设计的

一般

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同上

严重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为未取得城乡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合同约定设计费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

较重

严重

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有以上行为的

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逾期未进行整改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或整改不到位的

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不整改,降低工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程质量的

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有以上行为的

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逾期未进行整改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或整改不到位的

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不整改,降低工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程质量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合同约定设计费的一倍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小型项目

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合同约定设计费的一点五倍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中型项目

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合同约定设计费的二倍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大型项目

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4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违 法

程 度

一般

违法情节

没有违法所得的

对应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执行业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吊销注册执业证书。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伪103

造、出借、转让、出卖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注册执业专用章的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执业证书

较重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严重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超出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具备执业资格104

的人员进行审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一般

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资格认定

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的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较重

造成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造成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或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罚款;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资格认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严重

45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违 法

程 度

违法情节 对应处罚标准

审查合格书作废,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般

审查合格书作废,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资格认定

严重

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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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审查合格书作废,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资格认定

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审查合格书作废,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罚款;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资格认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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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乡规划管理类

违 法 行 为 法定依据 处 罚 标 准

违 法

程 度

一般

违法情节

超越资质一级承揽任务或只违反国家标准一般性规定

违反部分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但未造成质量损失

超越资质两级承揽任务或违反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造成质量损失

基本符合规划要求;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只需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不符合规划要求,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对应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罚款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106

可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107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7%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严重违反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人,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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